摘要: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節假日上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纔要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五一”小長假連休4天,加班工資怎麼算?

經國務院批准,2019年勞動節放假安排如下: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

據瞭解,1949年發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5月1日確定爲勞動節,全國放假1天。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第一次修訂此辦法,“五一”假期成爲7天“黃金週”。2008年,“五一”放假調整爲1天,加上調休,變爲3天假期。

一、五一放假是否有工資?

《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亦規定: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因此,“五一”不上班仍應計付工資、薪酬。

二、五一主動加班有三倍工資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故2019年五一期間,5月1號三倍工資,5月2-4號二倍工資。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從以上規定可知,因“五一”屬於法定休假節日,如果安排職工上班,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即職工可以享受3倍薪酬。

國家明文規定法定節假日,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有不少人在假期主動加班。那麼,勞動者“五一”主動加班,能否享受3倍工資?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節假日上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纔要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如果是勞動者本人主動加班的,是不能享受3倍工資報酬的。

另外,加班費收入是否要繳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由此可知,節假日加班工資本屬“工資、薪金所得”徵稅範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勞動者每月加班費收入在內的累計工資如果達到扣稅水平,是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如何確定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

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爲準;雙方同時又約定以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應予支持。

(2)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高於原約定工資標準的,可以視爲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爲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能夠認定爲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爲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爲計算基數。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發放的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在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前月)、伙食補助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基數範圍。國家相關部門對工資組成規定有調整的,按調整的規定執行。

(4)勞動者的當月獎金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的,屬於工資組成部分。勞動者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的,應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用人單位不按月、按季發放的獎金,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可以不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法律對加班時間有哪些限制,加班費怎麼計算

一、法律對加班時間有哪些限制

1、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一般每日加班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2 、員工月累計雙休日加班時間達24小時以上的,部門應安排其換休;

3 、各部門應合理控制員工的加班時間,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

4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二、加班費怎麼計算

1、人事部每月結算一次加班費,部門經理在每月5日前將本部門上月的《部門加班明細表》交人事部;

2 、人事部將各部門的加班彙總整理後開具調休單或結算加班費。加班費和調休單于次月30日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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