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消息,容百科技(688005.SH)發佈關於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公司於2019年11月1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證監局(以下簡稱“寧波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陳兆華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19]29號)、《關於對趙岑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19]30號)、《關於對白厚善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19]31號)以及《關於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寧波證監局於2019年10月10日起對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對比克動力(包括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於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佔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餘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爲0。

以上情況說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報中仍按照賬齡計提壞賬準備,未單獨計提壞賬準備,存在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

上述事項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2.三會運作不規範。

一是公司存在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未記錄董事、監事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的情況。二是存在個別董事僅在表決票上簽字而未勾選表決意向,但表決結果統計顯示全部董事同意通過議案的情況。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10號)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和第五項、《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和《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八條的規定。陳兆華作爲公司時任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祕書,對公司2019年半年報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三會運作不規範問題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因比克動力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以及2019年半年度報告存在將其他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的情況。公司研發費用覈算不規範,導致半年報中研發費用多計187.38萬元。上述事項違反了《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寧波證監局對趙岑採取監管談話措施,其作爲公司財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白厚善作爲公司董事長,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白厚善對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容百科技稱,公司於2019年11月7日發佈了《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比克動力應收票據到期未能兌付事項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了比克動力此前向公司支付的7,002.84萬元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未能兌付,並因此已轉爲應收賬款以及相關風險情況等事項。截至2019年11月15日,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爲21,324.19萬元,其中的應收賬款20,245.91萬元,銀行承兌匯票1,078.27萬元,無商業承兌匯票。雙方於2019年11月2日就應收款項簽署付款協議,協議約定比克動力應於2019年11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第一期還款3,500.00萬元。

簽署付款協議後至2019年11月15日,比克動力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已累計向公司還款人民幣800.00萬元,未能按約定足額支付第一期還款。根據公司瞭解,比克動力未能如約付清供應商貨款主要系受其部分下游整車廠商客戶未付貨款影響,目前面臨着一定的現金流壓力,導致其無法按約定足額支付第一期還款。

容百科技指出,公司與比克動力簽署付款協議後,持續採取提示付款、上門催收等方式督促比克動力按照協議約定付款。同時,公司對比克動力的運營狀況與償債情況等做了進一步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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