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袁世凱政府簽訂善後借款合同的五國銀行團代表

1913年4月26日夜至27日凌晨,袁世凱派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徵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爲全權代表,在北京滙豐銀行大樓與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作最後的談判,簽署了2500萬英鎊的《中國政府善後借款合同》。合同21款,另有7個附件,2個附表。規定:借款總額爲2500萬英鎊,年息5釐,期限47年;債券9折出售,扣除6%的佣金,淨收入2100萬英鎊。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償還到期的庚子賠款和各種外債、遣散各省軍隊、抵充政府行政費外,僅餘760萬英鎊,而到期歸還本息竟達6789萬英鎊。借款以中國鹽稅、海關稅及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稅項爲擔保。特別條件是:今後未經銀行團允許,不得向他國借債;由外國人蔘加鹽稅徵收,在審計處設華、洋稽覈員,凡關於借款款項之領款單須有華、洋稽覈員會同審覈,簽押後方可提款;中國政府在北京設立鹽務署,由中國總辦1員、洋人會辦1員主管;各產鹽區設稽覈分所,設中國經理、洋人協理各一員,共同擔負徵收存儲鹽務收入之責任:人員的任免,由華洋總辦、會辦會同定奪;鹽區之鹽納稅後,須經華洋經理、協理會同簽字後方可放行;鹽務進款存於指定銀行,非有總辦、會辦會同簽字的憑證不得提用。

善後借款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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