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看女乘客“頭腦不清醒”,摩的司機誘其發生性關係獲刑三年半)

南都訊 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一摩的司機路上兜客時,與一女乘客交談中發現其頭腦有點不清醒,遂提出想與其發生性關係,願意給其100元錢,女乘客表示同意後,摩的司機將其帶往旅館開房。後經過鑑定該女乘客患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摩的司機因此獲刑三年半。

摩的司機一審獲刑三年半

2019年2月11日14時許,河源市東源縣歐xx駕駛摩托車在路上兜客時遇到被害人冉某,交談中發現冉某頭腦有點不清醒,便提出想與她發生性關係,願意給100元錢,冉某表示同意。隨後,歐xx搭載被害人冉某到某公寓開房,發生性關係後,歐xx給了被害人冉某100元錢,然後兩人離開公寓。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歐xx被抓獲歸案。經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鑑定:被鑑定人冉某患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東源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5日判決:被告人歐xx明知冉某可能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與其發生性行爲,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被駁回

宣判後,歐xx不服,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是:一、司法鑑定意見遺漏鑑定人發案前後階段的精神狀態鑑定及記錄,遺漏心理測驗及記錄,遺漏醫療或監護建議,不能作爲定案依據,請求重新鑑定。二、原判僅以歐xx供述“被害人有點頭腦不清醒,精神不是很正常”爲由,認定歐xx明知被害人可能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發生性關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於歐xx的主要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經查,首先,該案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是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作出的。其次,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根據委託事項和《精神障礙者司法鑑定精神檢查規範》對被害人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及性自我防衛能力進行鑑定,鑑定過程符合規定。第三,鑑定意見經法定程序通知上訴人歐xx,上訴人歐xx並無提出異議。因此,上訴人歐xx及其辯護人認爲鑑定意見不能作爲定案依據,請求重新鑑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對於上訴人歐xx是否明知被害人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的問題。經查,上訴人歐xx穩定供述其與被害人是第一次見面,發現被害人是沒什麼精神,基本不怎麼說話,覺得被害人有點傻傻的,有點頭腦不清醒,精神不是很正常。根據供述分析,歐xx明知被害人表現是不正常的,應當知道被害人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因此,歐xx及其辯護人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李超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責任編輯: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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