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對此你怎麼看?

據法制日報消息,爲了統一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定標準,7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下稱規程)。

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

據報道,該《規程》從電子證據的固定、當事人舉證方式、法官認證採信規則等方面,提出瞭解決問題的具體路徑。按《規程》指引操作,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不必一律要經過公證,也有很大可能性獲得法院採信了。

《規程》內容如下:

(向上滑動看更多)

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託互聯網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件)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本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發佈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絡鏈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四)其他電子數據等(通過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二、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盤)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爲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二)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證據中包含視頻的,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儲存載體;

(四)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訴訟風險提示: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獲得法院採納的風險。)

三、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爲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覈對。

展示設備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覈對,由書記員記錄覈對結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QQ,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信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二)出示電子郵件:

(1)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錄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2)點擊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機持有人登錄短信界面,點擊相應短信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短信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

(四)出示支付寶: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的,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軟件,參照以上方式進行展示、覈對。

《規程》對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範圍限定爲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其中,微信紅包、朋友圈發佈的文字、圖片、評論點贊等,都可作爲電子證據。

就瞭解,南沙法院此次結合審判實踐出臺《規程》,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

網友:嚇到不敢說話!也有人擔心……

消息一出,立馬引起很多網友關注,有人說:你發的每個表情包都將成爲呈堂證供……

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

也有人說,再也不敢亂說話了……

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

但是,也有人擔心,聊天記錄也是很容易造假的……

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

別慌!不是所有聊天記錄都能成爲呈堂證供

對於網友的擔心,其實在法律上早就有相關的解釋,在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出臺的《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定規程》上也有詳細說明:

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納入了電子證據,2015年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也對電子數據作了明確規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法律層面上,有效的證據需要符合“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首先,真實性。

因爲微信聊天工具沒有網絡實名制,雖然微信一直在推廣實名制,但是並沒有強制實名制。

換個頭像和 ID,人人都可以是馬化騰。況且還有“聊天生成器”這種造假方式,這些聊天記錄生成器不僅能微信造假,還可以生成假紅包,假的轉賬記錄等等。

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

其次,關聯性。

當事人最易犯的錯誤是將微信掐頭去尾,只留下讓人看不懂的內容,同時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案件事實有任何關聯。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記錄,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斷章取義,否則可能會使得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的真實性遭到對方質疑。

最後,合法性。

這個就需要證明聊天記錄合理、有效,是確實發生的,並且雙方都承認的。

對此,廣州市南沙區法院表示,爲保證聊天記錄證據的合法有效,當事人提交微信相關證據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

此外,當事人取證時除了演示登錄微信賬戶、證明身份的真實性的同時,還要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沒那麼簡單……

所以,並不是所有聊天記錄

都能成爲呈堂證供的,

該聊的還是正常聊。

也歡迎來評論區尬聊。

來源丨中國青年報、中國之聲、法制日報、信息時報、新浪科技等。

微信編輯丨飯範醬

爲你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