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征地拆迁中,常常由这一类人群,手中有一套房了,但是,拆迁安置时,征收部门说,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安置对象。那么,这里的依据又在哪里?老百姓面对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律师啊,我名下有一套承租房,里面有我老婆的户口。目前房子面临征收,我想我是承租人,而老婆的户口在里面,两人就应该都是安置对象。可安置办称我老婆不是安置对象,理由是“他处有房”。我家里之前是买过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婆的名下,不知道这算不算“他处有房”。我想问“他处有房”的确切含义,以及征收安置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面对这样的难题,首先需要查看当地的政策性文件。

以上海为例: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就属于“安置对象”。但条款对“安置对象”做出的约束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也就是说,“他处无房”是条件之一。

不过,《细则》对“商品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的“房”没有做出明确表述。但在《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有相关释疑:其一,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其二,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系用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从高院解答看,“他处房屋”的“房”,可以理解为房屋是通过福利分房获得,或房款一半(含一半)是用福利补贴支付的房屋。

其次,没有当地的政策文件,一般而言是可以拥有的。

因为安置房是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只是因为需要规划到房子所在的地方,征收土地,然后采用房子置换土地的形式,将土地所有的人进行房屋安置的措施,所以是可以拥有的。

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是有很大的区别,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广大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主要对收入及财产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安置房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所以,安置房并没有购房者的资金及财产规定,只是需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要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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