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在徵地拆遷中,常常由這一類人羣,手中有一套房了,但是,拆遷安置時,徵收部門說,這樣的情況不屬於安置對象。那麼,這裏的依據又在哪裏?老百姓面對這樣的情況怎麼辦?

律師啊,我名下有一套承租房,裏面有我老婆的戶口。目前房子面臨徵收,我想我是承租人,而老婆的戶口在裏面,兩人就應該都是安置對象。可安置辦稱我老婆不是安置對象,理由是“他處有房”。我家裏之前是買過一套房子,登記在老婆的名下,不知道這算不算“他處有房”。我想問“他處有房”的確切含義,以及徵收安置人員的條件是什麼?

面對這樣的難題,首先需要查看當地的政策性文件。

以上海爲例:

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符合上述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就屬於“安置對象”。但條款對“安置對象”做出的約束是“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也就是說,“他處無房”是條件之一。

不過,《細則》對“商品房”是否屬於“他處有房”的“房”沒有做出明確表述。但在《上海市高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則有相關釋疑:其一,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其二,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系用單位補貼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從高院解答看,“他處房屋”的“房”,可以理解爲房屋是通過福利分房獲得,或房款一半(含一半)是用福利補貼支付的房屋。

其次,沒有當地的政策文件,一般而言是可以擁有的。

因爲安置房是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只是因爲需要規劃到房子所在的地方,徵收土地,然後採用房子置換土地的形式,將土地所有的人進行房屋安置的措施,所以是可以擁有的。

安置房與經濟適用房是有很大的區別,經濟適用房是面向廣大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主要對收入及財產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安置房就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所以,安置房並沒有購房者的資金及財產規定,只是需要涉及到被拆遷人的要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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