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認爲,被告XX村委會所得的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徵地人對被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該補償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只要是具有該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享有均等分配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委會可以採用民主評定程序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決定集體內部收到的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土地補償款一般先分配給村集體,然後由全體村民開會決定分配方式和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委會可以採用民主評定程序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決定集體內部收到的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但是在補償方案確定前已經取得集體資格的人不同意分配方案,可以請求按照相應部分直接給與補償。但是已經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分配方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說明,在農村進行完拆遷手續後是需要將拆遷補償款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是村委會決定如何分配,一般情況下是按照村民數量平均分配的,那麼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如何分配時也是需要召開相應的會議,並要求全部村民都進行參與和知曉纔可以,不能未經批准就隨意分配。

但是不少的老百姓發現,村委會拿到土地補償款以後,一直不分配。這種情況下,老百姓怎麼辦?看看這位老農民告村委會能贏嗎?

起訴村委會,要求分配補償款

法院認爲,被告XX村委會所得的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徵地人對被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該補償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只要是具有該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享有均等分配的權利。原告毛氏父子二人經公安機關依法取得XX村戶籍,一直生活、居住在該村,並進行經營活動,已取得該村民小組成員的資格,對土地徵收補償款應享有分配的權利。被告以原告不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該村沒有承包責任田爲由,不給原告發放土地徵收補償款的行爲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雖然發放土地徵用補償款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但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而違法。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蘭州XX市村民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毛甲、毛乙土地徵收補償款各4700元,共計9400元。

起訴村委會,村委會是作爲行政主體嗎?屬於行政訴訟嗎?

被告是村委會,鎮政府、縣政府不能作爲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的被告。在徵地案件中雖然徵地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但是徵收主體將土地補償款支付給村委會後,徵地補償款如何分配與其就沒有關係了,其不是決定主體;鎮政府可能是實施主體,但是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是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與其也無關,因而不能夠針對鎮政府和縣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此時,提起的是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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