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指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土地統一經營後,分配給社員使用的少量土地。多用於種植蔬菜。自留地的使用者對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墳、挖坑和取土。在遇國家徵用和集體調整時有義務服從。

(一)二輪承包時併入承包地的農村自留地

1、土地補償費。已併入承包地的農村自留地被徵用時,土地補償費標準爲該自留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注意,這時候的土地補償費不低於80%的部分屬於被徵地農民,剩餘部分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2、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標準爲該自留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安置補償費用直接給被徵用自留地的農民。

3、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徵用農村自留地時,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是按市價折現補償,這個費用也是屬於被徵地的農民所有。

4、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是針對已經播種,還沒收穫的農民朋友來說的,青苗補償的標準一般是按照該季產量的三分之一補償,如果農作物正處在生長期,就按照最高一個季度的產量來賠償。

(二)未併入承包地的農村自留地

未併入承包地的農村自留地在徵用時,補償的內容和上述的一樣,也是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而且補償的標準也是一樣的,區別在於,土地補償費用歸村集體所有,不屬於被徵地的農民。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是指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裏給被徵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徵地人一些款項作爲補償、而沒有被徵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徵地的土地補償費。

國家對於自留地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按照多少補償。各地的補償標準也不一樣。具體可以問問當地的徵收部門或者補償方案上的內容。老百姓如果對於補償不滿意,可以委託律師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