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企業老總收200萬美元國外買房被判10年)

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某,利用職務便利,爲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企業負責人給予的200萬美元,用於在國外買房,還以賣畫爲名,向企業索取150萬元。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13年,吳某不服上訴。近日,北京高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0年。

收200萬美元國外買房

吳某今年48歲,博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是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長。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定,吳某利用擔任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公司(以下簡稱中農基金)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中農基金對原遼寧某公司投資的過程中,爲該公司謀取利益,並於2014年2月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於某給予的200萬美元,用於個人在境外購買房產。後在審計署對中農基金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吳某爲掩飾犯罪,將該筆資金退還。

吳某利用職務便利,在中農基金對內蒙古某公司投資後,於2014年12月以出售畫作爲名,向該公司董事長李某索取150萬元,用於個人投資理財。經鑑定,該畫作價值1.5萬元。

犯受賄罪 一審獲刑13年

一中院認爲,吳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50萬元。一審宣判後,吳某不服上訴到北京高院。

據瞭解,二審期間,吳某的家屬代爲退賠人民幣200萬元。

二審改判 獲刑10年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爲,於某向吳某提供200萬美元時,中農基金已向於某所在企業進行了投資,後續還存在是否繼續投資的合作意向,該項目是吳某向中農基金推薦的,且在是否繼續投資的事項上,吳某也利用董事長的身份向基金管理團隊施加影響,因此,吳某對於某的企業獲得投資提供了幫助。

此外,吳某在獲得200萬美元的款項時,雙方沒有明確該部分款項是否需要歸還,在之後吳某也沒有過還款的行爲和意思表示。直到審計署發現於某的企業涉及財務造假時,吳某纔跟於某補簽了借款協議並倒籤日期。吳某還款的一系列行爲與審計署及證監會的調查活動在時間、進程上高度吻合。吳某因擔心自身或者與其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犯罪而歸還錢款,不影響認定其犯受賄罪。

對於第二起受賄事實,2015年底,中農基金對內蒙古某公司的2.5億元債轉股即將到期,該公司董事長李某請託吳某幫助將債權延期一年,後吳某多次向基金管理團隊的人員打招呼,該投資最終延期。吳某客觀上利用中農基金公司董事長的職權,實施了幫助內蒙古某公司的行爲。李某在證言中稱其對書畫作品不瞭解,也沒有收藏意圖,因企業在獲得投資事項上有求於吳某,故在吳某提出向其出售畫作時,其迫於投資關係甚至籌藉資金後購買。

鑑於吳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在二審期間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

最終,北京高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谷瑩 本文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谷瑩_NN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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