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農婦追兇17年”案終審判決:最後兩被告人上訴被駁回)

河南“農婦追兇17年”案又有新進展。

澎湃新聞從當事人李桂英的兒子週週(化名)處獲悉,8月13日,他們收到了河南高院的終審裁定,該院維持了周口中院重審對該案最後兩名被告人齊好記、齊擴軍作出的判決。

2017年11月28日,周口中院重審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齊好記無期徒刑,判處齊擴軍有期徒刑15年。被害人家屬李桂英等人及齊好記、齊擴軍均不服,提出上訴。

據媒體此前報道,1998年,河南項城市南頓鎮齊坡村農婦李桂英的丈夫被同村5人傷害致死,這5人隨後逃逸。之後,李桂英尋找殺夫兇手17年,遍訪十幾個省市,爲警方提供線索,截至2015年底,涉案的5人全被抓獲,後其中3人被判死緩或有期徒刑,判決已生效。齊好記、齊擴軍是該案最後被抓的兩名被告人。

重審後故意殺人罪改爲故意傷害罪,被害方家屬和被告人均上訴

齊好記、齊擴軍被抓後,2016年9月,周口中院一審認定兩人均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此後,李桂英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及兩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2017年1月,河南高院作出裁定,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犯罪事實不清”,撤銷周口中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該院重審。

2017年11月28日,周口中院重審後作出判決,將兩名被告人的罪名由故意殺人罪變更爲故意傷害罪,刑期不便。

周口中院查明,齊好記、齊擴軍與同案罪犯齊金山、齊學山、齊保山(三人均已被判刑) 因懷疑同村村民被害人齊元德(歿年38歲)、李桂英夫婦舉報其計劃生育超生等事由而懷恨在心,曾多次預謀與齊元德、李桂英夫婦拼了。1998年1月30日晚19時許,在同村村民齊元振家門前,齊學山先與李桂英發生爭吵,挑起事端,後齊擴軍攜帶短劍、齊好記攜帶木棍、齊金山攜帶刀、齊保山攜帶鐵鍁等作案工具趕到現場參與毆打。在廝打中,齊金山持刀朝李桂英肚子上捅刺,後又朝齊元德上身左側捅刺。在被害人齊元德被齊金山扎傷後,齊好記持木棍打擊齊元德肩背部,並致被害人齊元德倒地,齊擴軍持短劍扎中李桂英右腿,致李柱英輕傷(偏重),後齊元德因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桂英等人及被告人齊好記、齊擴軍均不服該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河南高院作出的終審裁定顯示,李桂英等人上訴提出,齊好記、齊擴軍的行爲應定性爲故意殺人,原判對兩人的量刑輕。此外,李桂英等人還認爲,民事部分判兩人與同案犯齊學山、齊保山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附帶民事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示公平。

齊好記及其辯護人上俗稱,原審認定齊好記存在共同預謀和參與打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認定其系共同犯罪的主犯錯誤,量刑重,請求對齊好記從輕處罰。

齊擴軍同樣提出其沒有參與預謀,不屬於公共犯罪,其行爲是加入行爲,其不應對其他被告人的行爲負責,不應承擔死者死亡的責任,原判量刑重,請求改判。

終審維持原判:案發前有預謀,故意傷害定罪準確

2018年7月18日,河南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書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分條作出了評判。

關於齊好記、齊擴軍兩人是否參與預謀,河南高院稱,經查,同案犯齊學山供述證實,案發前和兩人商量過打被害人齊元德、李桂英夫婦,並證實兩人和被害人夫婦案發前存在矛盾;兩人到案後曾供認和齊學山等人說過打被害人夫婦;該案證據亦證實,案發時,兩人在齊學山和李桂英發生爭吵後,迅速趕到現場參與打架。

河南高院認爲,以上事實和證據能證實齊好記、齊擴軍案發前有預謀行爲。

對齊好記、齊擴軍的行爲應定性爲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曾是庭審的焦點之一。該案主犯之一齊好山此前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周口中院重審此案時,李桂英及其代理人認爲,此案繫有預謀的共同犯罪,應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兩被告人死刑。

終審裁定顯示,經查,案發時,在廝打過程中,齊好記持木棍對被害人齊德元實施毆打,致其倒地;齊擴軍持短劍刺傷李桂英腿部。根據齊好記、齊擴軍和同案犯齊學山等人預謀的內容、犯罪事實和在犯罪中的實際作用,二人的行爲應與另案處理的齊學山等人的行爲在共同傷害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河南高院認爲,原判認定齊好記、齊擴軍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定罪準確。

此外,河南高院還認爲,齊好記、齊擴軍和同案犯事前預謀,案發時持械積極主動地參與犯罪,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針對李桂英等人的上訴理由,河南高院認爲,經查,李桂英等人的經濟損失已經項城市法院作出的判決確認,該案系共同犯罪,齊好記、齊擴軍和其同案犯給李桂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且承擔連帶責任,原判判處齊好記、齊擴軍與項城市法院判決中的民事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張海桐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張海桐_NN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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