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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等

創業咖整理編輯 編輯|咖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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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們的交流、工作很大程度上都會在網絡上進行,甚至一些合同、打款等操作都會通過微信來完成。此番情境下,規章制度也確實應該順應潮流,將聊天記錄納入合法證據的行列中。

但是,實際推行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實際的困難,比如如何證明真實性等。所以到現在,這一點也還未進入到具體的明文條例中。

而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先走了這一步。

7 月 18 日,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其中重要的一項改變,就是將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範圍拓寬,限定爲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也就是說,現在微信、QQ、支付寶等具備通信功能的 App 所產生的聊天記錄,都可以作爲證據了。

理論上,聊天記錄是完全可以作爲證據被採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表示了“電子數據”是證據的一種,而微信聊天記錄等則毫無疑問屬於電子數據這一類別。

南沙區法院也給出了一組數據,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證據,佔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的 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佔 14%,支付寶和 QQ 共佔約 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可以說,推進聊天記錄成爲證據,是勢在必行的一件事。

但理論是一回事,實際推行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原因很簡單,聊天記錄實在是太容易僞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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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層面上,有效的證據需要符合“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首先,客觀性上,這可能也是聊天記錄要作爲證據可能會遇到的最大的問題。

微信雖然一直在推廣實名制,但依然有氾濫的小號,沒有綁定手機號和身份證號。換個頭像和 ID,人人都可以是馬化騰。之前,那張 PS 的馬化騰回應《騰訊沒有夢想》的截圖,就騙過了衆多媒體和網友。

甚至有成本更低的方法,就是“聊天記錄”生成器。這種情況下,聊天記錄難免會有僞證的風險。

第二,就是關聯性。當事人最易犯的錯誤是將微信掐頭去尾,只留下讓人看不懂的內容,同時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案件事實有任何關聯。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記錄,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斷章取義,否則可能會使得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的真實性遭到對方質疑。

第三,合法性。這個就需要證明聊天記錄合理、有效,是確實發生的,並且雙方都承認的。

對此,南沙區法院表示,爲保證聊天記錄證據的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此外,當事人取證時除了演示登錄微信賬戶、證明身份的真實性的同時,還要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作爲證據在未來肯定是常規化操作,而執法部門未來的工作就是將其體系化,比如引入專業技術,建立專業的鑑別部門以及舉證標準等。

但這些是執法部門的事,我們要做的就是謹慎言行,悶聲發大財纔是最好的。

附: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託互聯網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件)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本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發佈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絡鏈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四)其他電子數據等(通過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二、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盤)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爲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二)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證據中包含視頻的,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儲存載體;

(四)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訴訟風險提示: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獲得法院採納的風險。)

三、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爲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覈對。

展示設備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覈對,由書記員記錄覈對結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QQ,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信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二)出示電子郵件:

(1)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錄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2)點擊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機持有人登錄短信界面,點擊相應短信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短信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

(四)出示支付寶: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的,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軟件,參照以上方式進行展示、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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