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上半年,新華信託深圳業務部時任副總經理兼信託經理閻某經中國建設銀行某市分行業務部經理馮某介紹得知,申華公司急需資金1.5億元,於是便與申華公司負責融資業務的王某取得聯繫,商定由新華信託爲申華公司提供1.5億元的融資貸款,具體資金由中國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以下簡稱省建行)負責包銷。2011年上半年,新華信託一員工閻某經介紹得知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華公司)需籌措資金1.5億元,遂與申華公司王某聯繫,商定通過新華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信託)向申華公司融資貸款1.5億元,綜合費率15%。

原標題:索取“財務顧問費”112.5萬 新華信託前員工獲刑5年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陳玉靜    每經編輯 易啓江    

作爲撮合融資方和資金方的直接中介,信託經理在業務承攬和業務談判階段發揮重要作用。不過,近來越來越多的判例表明,在一筆融資業務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財務顧問費”成爲一些信託經理獲得灰色收入的重要方式。數額少則百萬,多則千萬。近日,又有信託公司員工在做業務時收取“財務顧問費”被判刑。

2011年上半年,新華信託一員工閻某經介紹得知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華公司)需籌措資金1.5億元,遂與申華公司王某聯繫,商定通過新華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信託)向申華公司融資貸款1.5億元,綜合費率15%。期間,王某提出希望資金儘快到位,同時降低貸款利率。閻某同意其請求,但提出要按照貸款金額的0.5%收取費用,王某同意。不想,事後東窗事發。

受賄112.5萬獲刑5年

事件源於8年前閻某承做的一筆信託業務。2011年上半年,新華信託深圳業務部時任副總經理兼信託經理閻某經中國建設銀行某市分行業務部經理馮某介紹得知,申華公司急需資金1.5億元,於是便與申華公司負責融資業務的王某取得聯繫,商定由新華信託爲申華公司提供1.5億元的融資貸款,具體資金由中國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以下簡稱省建行)負責包銷。閻某和王某初步商定該1.5億元融資貸款的綜合費率爲15%。

期間,王某向閻某提出,希望她從中幫忙爭取儘快放款,同時降低貸款利率。閻某同意幫忙的同時,提出要按照貸款金額的0.5%收取費用,王某表示同意。後被告人閻某前往省建行溝通工作,省建行同意包銷上述1.5億元信託貸款。

2011年4月28日,閻某向新華信託上報該1.5億元的《信託計劃營銷申請表》,2011年4月29日,申華公司和新華信託就該項1.5億元的信託貸款簽訂《信託貸款合同》,約定利率13.5%,2011年5月11日,申華公司收到新華信託1.5億元貸款資金。

被告人閻某在1.5億元貸款到賬前幾天,向王某索要1.5億元的0.5%融資財務顧問費,時間一年半,共計112.5萬元。王某同意支付該筆費用,被告人閻某遂以其實際控制的鄭州潤東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東公司)和申華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爲112.5萬元的《融資財務顧問協議》,並開具相應發票。2011年5月13日,申華公司將該112.5萬元匯入潤東公司賬戶。而潤東公司與申華公司並無實際財務顧問業務往來。後續閻某將錢取出後在冠城國際購買一套別墅。

一審原判認爲,閻某作爲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閻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暫扣於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的贓款112.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閻某提出上訴。最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爲終審裁定。

辯稱財務顧問費爲代持

值得注意的是,閻某一審判決後辯解稱,其收取的財務顧問費爲代持。“公安機關沒有如實記錄我的意思表示,我在公安機關就多次表示,這112.5萬元是給孫某的好處費,我是代孫某持有。”孫某又系何人?

據孫某供述,其於1997年認識閻某,2000年有過合作,2010年左右,閻某告訴孫某她到新華信託工作,如有業務可以介紹給她。孫某稱,他退休已有10年,沒有該方面的信息,就介紹鎮江建行的馮某與閻某認識。

“閻某與申華做融資業務過程中,我未與申華公司約定過居間介紹費,也未曾跟閻某提過任何費用。閻某以潤東公司名義與申華公司簽訂顧問合同收取112.5萬元,我當時並不知情,也沒有主動要過這個錢。”孫某表示。

法院認爲,閻某向申華公司索要並通過潤東公司收取財物是閻某個人所爲,即使閻某要將其所得的財物送給孫某,也是其對犯罪所得的事後處分行爲,不影響犯罪構成。

財務顧問費在信託行業中是否常見?一位信託公司認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種情況發生得比較多,目前曝出的都是在自己做的項目上籤的財務顧問費,這肯定是違法的,因爲是自己做的項目,用的自己機構的資金,但實際上信託經理是融資人角色,不是投顧角色,收財務顧問費肯定不行。但其實如果融資人不舉報,這種情況一般不容易被發現。

“但往往這種事情會讓融資人不開心,或者最後項目到期時還款有問題,信託經理、業務團隊的人盯着還款,那融資人可能就會把信託經理供出來。”該人士稱,往往是項目逾期會爆出這些問題。記者注意到,申華公司曾提出應將此筆財務顧問費視作歸還給新華信託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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