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朱英子 綜合報道 7月6日,重慶銀保監局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擬對詹春光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和警告的行政處罰。

該局表示,經查,詹春光在新華信託工作期間,對該公司“三查”嚴重不盡職和違規爲銀行提供通道業務負主要責任,造成重大損失。

公開資料顯示,詹春光,籍貫天津,南開大學金融系風險管理專業畢業,曾任新華信託天津業務總部信託經理。記者在新華信託官網查詢發現,詹春光獲得過新華信託2015年度優秀員工稱號並作爲代表上臺領獎,2016年上半年獲“先進個人”稱號。

公告還指出:“因無法通過電話聯繫你,2022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原住址天津市河西區XXXX號郵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銀保監罰告字〔2022〕10號、渝銀保監罰告字〔2022〕24號)及《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2022〕34號、〔2022〕49號)。以上文書因地址查無此人均被退回。因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告知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銀保監罰告字〔2022〕10號、渝銀保監罰告字〔2022〕24號),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重慶市江北區永平門街14號)領取,逾期視爲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詹春光享有陳述和申辯、聽證的權利。詹春光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重慶銀保監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可以在收到告知書(渝銀保監罰告字〔2022〕10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重慶銀保監局提交聽證申請書,說明聽證的要求和理由,並簽字或蓋章。逾期未提出,視爲放棄陳述和申辯、聽證的權利。如詹春光放棄陳述和申辯、聽證的權利,重慶銀保監局將按上述意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作者:朱英子 編輯: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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