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浙江在線報道,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禾公司”)負責人祁某某因違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稱氟利昂)生產組合聚醚,被地方法院以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近日,全國首例因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構成環境污染罪並判處刑事處罰的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宣判。

原標題:全國首例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案宣判:負責人判刑十個月

近日,全國首例因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構成環境污染罪並判處刑事處罰的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宣判。

據浙江在線報道,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禾公司”)負責人祁某某因違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稱氟利昂)生產組合聚醚,被地方法院以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環境部獲悉,該案是迄今爲止國內聚氨酯泡沫行業首起因違法使用ODS被判實刑的案件,體現了我國對涉ODS違法行爲“零容忍”的堅決態度。

1987年,聯合國就已經在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向全球各國開放簽署《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把氟利昂列爲禁用化學品。2010年1月1日起,我國也禁止使用氟利昂。

2019年6-8月,環境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ODS專項執法行動,並派出11個工作組對ODS重點省市開展專項檢查。其中,浙江工作組在對明禾公司的突擊檢查中,發現企業臺賬的原料入庫單上有異常,並在部分手寫的生產配方便條上多次出現CFC-11記錄,而該公司2017年通過的環評審批文件上明確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發泡劑等原料生產並銷售組合聚醚。

環境部執法局立即將明禾公司涉嫌違法採購CFC-11生產組合聚醚的線索轉交地方,並多次指導、協調地方辦理該案件。

據浙江在線報道,根據ODS特性,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對企業生產反應釜內殘留液採樣,組織人員趕赴外地對下游購買白料的冷櫃、冰櫃生產企業進行追蹤、溯源,採集了2018年生產的7個批次冷櫃破櫃取樣,經權威檢測證實企業生產的白料中使用了ODS。同時,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委託技術單位覈算出明禾公司生產過程環境污染排放量,及企業違法所得。在證據面前,企業負責人祁某承認了違法使用ODS的行爲,交代了ODS購買來源和數量。

當地政府立即成立專案組並啓動聯合辦案機制,在公檢法環等部門配合全力偵辦下,辦案人員查清明禾公司近3年來違法採購並使用849.5噸CFC-11生產組合聚醚的犯罪事實,並先後趕赴江蘇、河南、山東等地將上游CFC-11供應商韓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歸案。

目前,該案件已由德清縣人民法院宣判。明禾公司因違法使用CFC-11生產組合聚醚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7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0餘萬元,公司負責人祁某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案件宣判後,環境部通過官方微信發佈消息稱:中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國際環境公約履約工作,並把嚴格執法作爲鞏固履約成果的重要保障。近年來,環境部持續開展了ODS專項執法行動,通過嚴厲打擊違法行爲,施加高壓震懾,堅定維護了全球臭氧層保護成果。

環境部表示,今後還將一如既往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使用ODS行爲,持續強化監督管理,對涉ODS違法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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