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立法應防止“一出臺就過時”|專家業界建言電商法立法

“今天的電子商務技術不僅限於線上也逐步在線上線下融合,以後無商不電、無電不商成爲數字經濟時代的顯著特徵,標誌着我們正在進入數字經濟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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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立法應防止“一出臺就過時”|專家業界建言電商法立法

▲昨日,由清華大學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主辦,新京報承辦的“新時代的電子商務行業擔當”座談會在清華大學舉辦。 新京報記者 吳江 攝

自6月中旬《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以下簡稱三審稿)公佈以來,關於電商法如何適應新業態、如何釐清平臺責任等仍存在較大爭議,這也將成爲《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次審議的焦點話題。

21日下午,由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主辦,新京報承辦的“新時代的電子商務行業擔當”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參與討論的學者和業界人士認爲,草案三審稿在如何適應新業態、如何釐清平臺責任等方面,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討,防止法律“一出臺就過時”。

會議就新時代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焦點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爲促進中國電子商務行業健康發展建言獻策。來自清華、北大、北師大、中國社科院的十餘位權威專家參與討論,阿里、京東、唯品會、蘇寧、網易考拉、eBay等企業分享了業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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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應長遠考慮數字經濟發展

商務部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高達29萬億元,同比增長11.7%。同年,全國網上零售額爲7萬億元,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不斷提升。電商就業人員多達4250萬人,吸引了農村剩餘勞動力、返鄉創業青年等參與。電商已經成爲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6月19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電子商務法草案,對監管範圍、平臺責任等。同時,三審稿還對“大數據殺熟”、“押金”、“搭售”、“平臺強制商家二選一”、“商家售假”等問題提出了具體規範。

但不能忽視的是,關於電商法如何適應新業態、如何釐清平臺責任等仍存在較大爭議。對此,與會專家指出,這部法律雖然叫電子商務法,但應該以更長遠的眼光通盤考慮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

“今天的電子商務技術不僅限於線上也逐步在線上線下融合,以後無商不電、無電不商成爲數字經濟時代的顯著特徵,標誌着我們正在進入數字經濟時代。” 討論伊始,中國電商協會產業創新發展委員會祕書長朱宇清表示。

業界指出,隨着萬物互聯時代的來臨,線上線下逐漸融合,“數字經濟”會進一步模糊電子商務和傳統商業的概念邊界,在數字經濟時代,如何界定“電商”,不能刻舟求劍。蘇寧易購集團法務中心法務副總監戚俊卿認爲,線上、線下融合是大趨勢,如果單純把它劃分爲一個行業有些狹隘,電商法更應該放眼未來。唯品會資深律師肖啓勇稱,電商行業模式不斷變化,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快手、抖音等平臺都可以購買,目前電商法草案對經營者的定義過於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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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度或影響電商創新

在二審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予以研究完善,並對其稅務登記問題作出規定。

對此三審稿草案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而對於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則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對此,與會者在討論中分析,此款條文的設定或將對電商的創新發展產生影響。小狗電器副總裁黃瑞章分析,“一些潛在賣家的積極性可能會受挫,也可能會影響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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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可能與現行法律衝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表示,電子商務發展至今已經歷經四個階段:1.0時代是傳統經濟的門戶化;2.0時代商家藉助第三方平臺實現廣泛連接;3.0階段藉助大數據技術來配置社會資源,推動大衆供給格局的形成;還未到來的4.0時代則是平臺化+智能化的一種經濟形態。

電商法立法應防止“一出臺就過時”|專家業界建言電商法立法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

他指出,目前的規定,仍然還只是聚焦於網絡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蓋面不夠廣的問題。“在最需要規則的地方,也就是3.0形態的平臺經濟,目前的三審稿仍提供不瞭解決方案。”

周漢華認爲,電商法中的部分規定會引發與已有規則的重複、矛盾、衝突、不一致,還極有可能因爲性質界定的錯誤,阻礙電子商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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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部分改動回應社會關切

“從一審到三審的部分改動很大程度上是回應了社會各方關切的,因此在平臺義務責任方面規定的相關增補尤爲重要,”王文華表示,中國是制定這項綜合性地調整電子商務整個流程的法律的開創者、先行者,國外就此給予中國很多期待。而從國際形勢來說,有必要出臺《電子商務法》來調整整體秩序,保護各方權益。

電商法立法應防止“一出臺就過時”|專家業界建言電商法立法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

其次,她點明我們需要明晰《電子商務法》的定位是法律,不應與行政法規混淆,將來的實施細則,包括司法解釋等可進一步規範,不可因爲一些具體細則仍不完善就斷言此法某條規定不合理。

她表示,有關法律條文仍需進一步修改,可通過實施細則的下位法逐步完善《電子商務法》,使這部法律進一步完成立法宗旨和目的以平衡各方利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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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應與國際規則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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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吳沈括

吳沈括分析,“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成爲全球電子商務發展乃至經濟發展備受矚目的中堅力量之一。在我們建設電商法治的過程中,國際合作交流與競爭博弈的考量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的價值出發點。”

如今,中國已成爲世界領先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法應該與國際規則兼容,增強中國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專家、互聯網平臺從業者在討論中指出,我國的電子商務法應與國際規則兼容,涵蓋關稅、電子支付、安全隱私保護、基礎設施、知識產權保護等一系列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關鍵性問題,以更長遠的眼光考慮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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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責任和權利都應明確

雖然平臺監管責任的強化有利於消費者維權,但成本高、落實難等諸多問題成爲業界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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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

“我們現在的規定,基本上把平臺和平臺內的經營者視爲一個共同責任,視爲同一個行爲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分析,“這樣一來,就完全沒有釐清電商當中第三方平臺跟具體實施銷售商品、服務的平臺內經營者,他們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

此外,與會者討論建議,電商法立法過程中,除了明確劃分平臺的責任,還需要對平臺可享有的權利加以規定。

新京報記者 楊礪 實習生 趙昕 遊佳穎

值班編輯 吾彥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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