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1月21日消息,當日上午,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青理東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青理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青理東先後利用擔任四川省南江縣委書記、四川省汶川縣委書記、四川省阿壩州委常委、四川省雅安市委副書記、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幹部提拔、工作調整和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68萬餘元。

原標題:原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任青理東一審獲刑16年

據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1月21日消息,當日上午,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青理東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青理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青理東贓款一千一百四十九萬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一百一十六萬五千元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青理東先後利用擔任四川省南江縣委書記、四川省汶川縣委書記、四川省阿壩州委常委、四川省雅安市委副書記、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幹部提拔、工作調整和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68萬餘元。2009年8月,被告人青理東在擔任汶川縣縣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指令低價出讓國有土地,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經司法會計鑑定,截至2018年10月,青理東家庭財產及收入中有797.9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青理東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青理東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青理東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青理東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其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後退繳犯罪所得贓款1149.4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尚有116.5萬餘元未能退贓,依法予以追繳。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