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及其限制是離婚制度的基礎理論問題。對離婚自由是否需要限制、如何限制以及實現離婚自由的同時如何體現法律的正義,是需要思考的問題。法院的裁判如何在離婚自由與限制之間進行平衡,小編總結了以下幾種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幾種情形

1.僅因家庭瑣事兒爭吵,一時衝動訴訟離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在進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礎上登記結婚,對彼此成爲夫妻關係的認可;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三個孩子,婚後雙方應珍惜家庭成員之間親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經營好家庭生活上,對彼此負責,對家庭負責,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承擔起孝敬父母,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後因爲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調解不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認爲,夫妻間爲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是人們生活中較爲普遍的現象,關鍵是如何認識矛盾性質,在互諒互讓基礎上理智解決問題。對於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夫妻應互相勉勵,共同想辦法解決,而不要單純憑個人情感得失做出不當宣泄行爲,同時也要自覺抵制現實中不良現象影響,以免傷害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三個孩子,應當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對雙方發生的矛盾,應把婚姻問題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區別開來,不能一概歸於夫妻感情問題而採取離婚的方式。現原告要求離婚,未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婚姻法》規定的嚴重導致其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情況。所以對原告離婚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爲逃避應盡的責任義務,雙方訴訟離婚,一般不予支持。

原被告雙方自由戀愛,最後步入婚姻殿堂,生育一子,但由於雙方年紀較小,自己尚要依存父母生活,更是不知該如何照顧幼子。後雙方因爲性格不合等原因訴至法院離婚,並都表示不願意撫養幼子。

法院認爲,原、被告雖均同意離婚,但對於子女的撫養卻表現出嚴重的不負責任,互相推委,視子女爲累贅,此種行爲有違社會公德,不應予以提倡。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雙方當事人均不願撫養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3.由於一時的誤解和錯誤,訴訟離婚,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相處多年,育有一子,婚後也都是相敬如賓,生活過的波瀾不驚,然而有一天由於一場微信曖昧圖片爭吵戰,雙方溝通不當,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4.因婆媳關係難以處理,雙方爭執不下,訴訟離婚,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雙方有良好感情基礎,之後締結婚姻關係,但婚後婆媳觀點差異大,分歧嚴重,男方在妻子和母親之間也難以做出抉擇,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認爲,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原、被告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子,且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關愛,爲此雙方均應珍惜彼此間的夫妻感情,同時也應爲孩子努力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俗話說家和萬事興,雙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並非不可調和的原則性問題,對此雙方均應理性正確對待,本着有利於家庭和諧的態度,積極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纔是理性而有益於家庭的選擇,而非一出現問題就通過離婚解決,況且雙方已經經歷過一次離婚,更應慎重對待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希望雙方在今後的生活中,正確處理與長輩等家庭成員的關係,夫妻間也應經常溝通、互相信任、互諒互愛,共同創造屬於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鑑於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準予離婚。

5.雙方擁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因一時溝通不當,訴至離婚,法院不予准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至今已長達十年之久,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婚後也建立了較深的夫妻感情。之後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溝通,對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務的處理方式、方法不盡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認識甚至誤解所致,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認爲,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這既是夫妻之間恩愛和睦的關鍵,也是家庭生活美滿幸福的關鍵。婚姻需要經營,愛情需要保鮮。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產生矛盾和摩擦。因此,當婚姻出現裂痕、陷入危機的時刻,需要夫妻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求大同存小異,遇事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努力尋找彌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儘量克服影響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理應努力挽救,而非輕言放棄,以便達到摒棄前嫌、重歸於好的理想效果,不宜採取分居生活、提起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個屋檐下,是修來的難得的緣分,應倍加珍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已符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列舉的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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