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殺熟”成功維權 攜程被判退一賠三

記者/鄭萃穎

7月7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法院審理了胡女士訴訟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侵權糾紛一案,原告方認爲攜程存在“大數據殺熟”的侵權行爲,法庭一審判決原告勝訴。

根據法庭判決,被告攜程賠償原告未完全賠付的差價243.37元,及訂房差價的三倍支付賠償金,共計4777.48元;且被告應在攜程旅行App中爲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現有“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仍可繼續使用的選項。

攜程集團已就此事發布說明函,稱攜程作爲平臺,在此單服務中“如實展示產品售賣價及其相關信息”,在整單服務中“不存在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爲”,攜程將保留上訴權利。

根據庭審視頻,原告胡女士於2020年7月18日在攜程App預定了舟山希爾頓酒店一間豪華湖景大牀房,支付價格2889元,次日卻發現酒店該房型的實際掛牌價加上稅金、服務費僅爲1377.63元。

胡女士認爲,作爲攜程鑽石貴賓客戶,她非但沒有享受到會員優惠,還支付了高於實際產品價格的費用,遭遇了“殺熟”。

由於胡女士長期使用攜程預訂機票、酒店等產品,原告方因此質疑攜程是否利用用戶畫像,如價格不敏感、不索要發票等消費習慣,抬高價格,欺詐銷售。同時,原告方質疑攜程App是否在此前消費中也存在“大數據殺熟”行爲,或對其他消費者存在“大數據殺熟”。

據庭審視頻,攜程方表示,該酒店產品的提供方和收款方爲其關聯公司“上海赫程”,赫程對產品供應商結算2600元,收取服務費289元。供應商表示,該價格較高是因爲當晚預訂房間比較緊張,主張被告不存在欺詐侵權。

攜程方代表在庭審中表示,輿論所說的“大數據殺熟”,實際上是因爲消費者的會員等級不同,或是酒店參與了不同的活動。“消費者看到價格不一致就會投訴,而價格不同往往由於不同的(市場營銷)活動。(大數據殺熟的說法)對攜程商譽影響很大。”

法庭認爲,“大數據殺熟”很難確證,因此建議不在本案中進行確證;而本案存在損害事實,原告可以追責。被告有違平臺的監管義務,作爲獲益者和運營方來擔責,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則。被告對赫程公司具有管控力,歸責方應爲被告。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電子商務App是否存在“大數據殺熟”行爲,早已引起廣泛討論。文化與旅遊部制定、2020年10月1日實施的《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中指出,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但另一方面,對於“大數據殺熟”行爲的界定還有待明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曾撰文表示,“在商業實踐中,基於多方面因素的考慮,在不同時間段以及不同地域範圍中,針對幾乎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商家都會設置不同的價格。很難說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就因此受到了侵害。”

可以確認的是,商家收集、利用用戶信息,對用戶進行數據畫像的行爲需要獲得用戶同意,且被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2019年,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聯合,在全國範圍組織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今年5月1日起,上述四部門聯合發佈《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明確了地圖導航、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網絡購物等39類常見類型移動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要求其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

研究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資深法律人士溫少博對界面新聞分析認爲,“大數據殺熟是一個行政管理概念,禁止大數據殺熟是行政機關對App的管控措施,禁止大數據殺熟的行政法規正在制定中,認定標準還不明確。上述案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分析彼此的權利義務更符合實際。”

對於該案件的意義,他認爲,“柯橋法院的級別比較低,該案件的審判如通過紹興中院二審判決,也只輻射紹興本地。後續還需要其他更多法院的審判,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指導案例或者司法解釋才能更好參考。本案的意義在於讓消費者和平臺知道,這類爭議可以在司法層面解決,平臺會更加正視類似問題,消費者也能夠更加警惕此種問題。”

他還強調,行政部門還應該有一個可量化的標準,以防止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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