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的书很多,但我真的是个法盲。2013年,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今年,无意中发现自己被原单位多扣了7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协商无果。咨询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会受理,因为过了仲裁或者诉讼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虽然被侵权的事现在才知道,律师的解答是:还有个应当知道,你现在知道,不等于你应当现在知道。可以无限期追诉的也有,那就是你侵犯了国家的利益。

    把这个教训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多学法,要及时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要做我这样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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