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

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不能要求贈與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逾期利息以及修理、更換等。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本質的特徵。無償性特徵下,贈與人的責任具有一定的獨特之處。

網友諮詢: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履行給付義務將負什麼責任?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履行給付義務需要承擔責任嗎?

廣東明思律師事務所劉威律師解答:

贈與人不履行給付贈與物的義務,也屬於違約行爲,應當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但是依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說明贈與人在非履行道德義務的口頭贈與中,贈與人于贈與物給付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贈與人既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受贈人也就不能請求贈與人履行,贈與人自然不發生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劉威律師解析:

合同違約金計算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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