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一場足球友誼賽結果球員受傷 那賠償該怎麼算?

足球是一項極具對抗性的高強度競技運動,也因爲這份激烈和酣暢,引來衆多愛好者。對抗就難免有磕碰,那麼在足球賽裏受的傷算誰的?賠不賠?

小吳、小孫

本期案件的兩位主人公

【雖不相識,但是足球運動愛好者】

這天,倆人又都參加了一場自發組織的7人足球友誼賽,分屬兩隊,賽制隨性所以也未設裁判。

比賽過程中,眼見小吳拿着球在對方禁區外正準備大腳射門,小孫爲封堵小吳射門,一個箭步上前搶球,與小吳發生了肢體衝撞,小吳摔倒受傷,被扶下場後鼻子開始出血並伴有耳鳴。後經送醫診斷小吳顱底骨折,花費不小,還被鑑定爲十級傷殘。小吳將小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侵權損失。

以案說法:一場足球友誼賽結果球員受傷 那賠償該怎麼算?

兩人的對抗從場下升級到了法庭上

讓我們來看看他們怎麼說

小吳:我認爲這不屬於常規的運動傷害。我是個有着20多年參賽史的足球運動愛好者,從未受到過如此嚴重的傷害,而且現實裏不論是足球業餘愛好者或是職業足球運動員,摔成頭部骨折的現象是非常罕見的。從我與被告身高、體重對比來看,他佔有絕對優勢。我被他撞翻的瞬間,完全來不及採取任何下意識的保護性動作,我認爲被告具有惡意犯規的侵權故意,才導致我受傷如此嚴重。

小孫:事發前我就與原告一同踢過球,並未產生過其他糾紛。我們分屬不同隊伍,他要禁區附近射門,離我方球門很近,我作爲中場隊員必然要防守,實屬正常。而且雙方身體衝撞的情形並非像原告所述,事實上並非我主動撞他,雙方僅是進攻和防守之間存在技術動作,是正常攻防回合的身體接觸,沒有惡意犯規。我防守是從他右側平行跑過去,也沒有剷球,僅是搶球過程中與原告產生身體碰撞,原告就倒地受傷了。事後我也陪同原告一同就醫,還支付慰問金,已經盡到了人道主義關懷義務。

以案說法:一場足球友誼賽結果球員受傷 那賠償該怎麼算?

本案爭議焦點: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受害人是否有權要求行爲人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小吳和小孫又開始了新一輪辯論

小吳:衝撞發生在禁區內,我當時處於射門狀態,被告從我右側衝向我,採取了惡意犯規戰術,將我直接撞倒在地。從結果來看,衝撞力度很大;從衝撞角度來看,被告可以預見到可能會衝撞到我,但其沒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因此我認爲被告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小孫:在場的7名證人從不同位置角度描述了當時的情況,原告受傷是我在採取攻防技術動作時發生的碰撞,不存在我惡意犯規導致原告受傷。

原告說我比其身體更強壯,這僅是我的先天優勢,不是我的過錯。我並無故意加害的行爲,則原告應當適用自甘冒險原則,自負傷害後果。在原告受傷後,我已經送他去醫院,並支付給其慰問金,不應再承擔其他責任,如由我承擔責任,將我與一般侵權人看待,以後就沒有公民敢去參加運動了。

在綜合考量案情與雙方陳述、舉證前提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瞭如下認定:

對於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考慮到受害人對參加體育活動所可能發生的風險具有合理的預見、該損害發生在體育運動場合、行爲人的手段和行爲方式等因素,原則上不應由行爲人分擔損失。但如果行爲人在體育活動中嚴重違背運動規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足球運動作爲傳統競技體育項目,具有羣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運動中出現正常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

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小吳自願參加自發組織的足球比賽應當視爲對運動危險性有相當認識,並自願承擔相應的運動風險。此外,本案雙方參與的是非正規足球比賽,無裁判,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在賽前約定過相關規則,故本案中,無法證明小孫有重大惡意違規,故意侵害小吳健康權。

且考慮到小孫在小吳受傷後主動送醫,墊付相關費用,事後支付一定金額慰問金,可認爲已經承擔了與其行爲相適應的責任,故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小孫不需要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駁回了原告訴請。

判決後,小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Q :“自甘風險”原則如何適用?

“自甘風險”原則是指,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則僅就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說法:一場足球友誼賽結果球員受傷 那賠償該怎麼算?

例如本案中,作爲智識水平正常的成年人,尤其小吳還是對足球熱愛了20多年的“老球迷”,必然應當推知其對足球運動的高對抗和風險性具有完全的認識。自願參與就意味着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大大提高,同時,如遇傷害,也大大抬高了行爲方的過錯門檻,是民法權責一致原則的典型體現。原則上應當由受害方自擔責任,不應由行爲人分擔損失,除非行爲人在體育活動中嚴重違背運動規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當然,“自甘風險”原則並未完全豁免行爲人和活動組織者的侵權責任,界限是“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和“安全保障義務”。普法小貼士

法官在此提醒您,除了籃球、足球等體育活動之外,在參與比如湖面滑冰、“騎友”山路騎行等可預見的高風險活動前,請謹慎選擇項目,細緻留意周邊環境和活動規則、安保措施等,也可以通過購買意外保險等方式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以防萬一。不但保障自身安全,也能夠有效避免糾紛發生。

如果真的發生意外,各方都要加強證據意識,將事發經過和受害人、行爲人行爲,組織方是否盡到安保義務等情況及時留存證據,以免糾紛發生時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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