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國家農村土地工作的不斷開展,不久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農村的《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對很多農村土地問題都重新予以修正。

國家也明確提出,當家庭成員去世之後,農村土地承包權可以由同戶口家庭成員的其他人繼續承包,也就是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可以進行繼承(這也符合了我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農村土地經濟政策)。由此也就誕生了一系列的宅基地繼承問題,尤其是農村五保戶的土地能否繼承呢?

所謂農村“五保戶”說的就是無兒無女的農村孤寡老人,這部分老人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同時也無法定義務贍養人。往往這部分老年人身體不健全,並且帶有很多疾病,所以平時都是由村委會和民政部門進行贍養扶持。

五保戶在去世之後,其財產繼承也有着很大的差別,如果是由農村集體組織供養,並且在簽訂的贍養扶養協議中規定:老人去世之後,其財產由農村集體組織繼承,那麼其去世之後,其所有財產將會歸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當然如果沒有簽訂贍養協議,那麼其財產將會扣除農村集體組織供養、贍養的開支之後,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當然如果是與其他人員簽訂的供養協議,那麼將會根據協議內容規定,與贍養的人員繼承五保戶的財產!

但是可以進行繼承的財產僅包括:房屋、土地上的經濟作物;同時只有五保戶的存款等財產。但是由於農村的土地和宅基地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所以農村的土地和宅基地並不能夠進行繼承,只能夠依靠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承包權進行繼續承包,但由於許多五保戶家庭中並沒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以才這種情況之下,五保戶去世之後,其宅基地和耕地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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