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當月申報!
稅務局重磅發文通知:“2018年11月開始,個稅扣繳客戶端將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稅款所屬期當月申報!”一時之間,整個會計圈懵了!大家都是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現在不讓申報了?那該怎麼辦?
最新個稅法規定
9月工資10月發11月申報!
“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相信大家近幾個月來都被“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搞得焦頭爛額!注意:官方通知來啦!!
廣東、廈門稅務、北京稅務相繼發佈規範、調整個稅扣繳申報的通知,糾正“當月繳納當月個稅”,趕緊通知你身邊財務人員,11月、12月抓緊規範調整!
正確的順序是:9月工資-9月計提-10月發放-11月申報
很多上半月發薪的單位,一直誤報爲“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以前雖然與稅法原則不符,但也沒造成其他損失,所以就一直這麼錯下來了。
稅務局最新通知
11月起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當月申報
廣東省稅務局最新通知:
11月6日,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彈出廣東省稅務局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尊敬的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期限統一調整爲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後15日內,扣繳客戶端將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稅款所屬期當月申報,具體請諮詢主管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11月06日
公告裏明確寫明瞭,以後將不再受理企業“當月申報當月”了。
以前有不少企業是月初發了工資就趕緊在申報徵收期結束之前把剛發放的工資對應的個稅給申報了,雖然這不是最正確的申報時間,但是系統是允許的,所以說一直存在一個爭議,會計呢當月申報也沒事,稅局呢之前也沒見管過,現在可是正式明確了,你再當月申報,那就不行了。
除了廣東發佈通知,廈門也發佈了相關通知!
廈門稅務局最新通知(通知原文節選):
一、規範對象
凡在當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爲此次需要規範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爲10月的扣繳申報,並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爲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爲此次需要規範的扣繳義務人。
二、政策依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麼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爲10月份。
因此,採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如果該單位仍然採用上述“提前”申報的做法,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需要儘快進行規範調整。
那麼問題又來了:如果已經當月申報當月了,甚至是稅款所屬期爲11月份的,在稅局通知之前已經申報了,又應該辦?
個稅稅款所屬期爲11月份的
12月份申報!
廈門稅務局給出了參考辦法:
對於採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分以下情形進行申報調整:
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未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爲10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停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並於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爲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無須更正或作廢已經申報無誤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並於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以上爲廈門稅務局官方口徑,稅來稅往老師預計廣東也會執行這個口徑,詳情以當地稅務機關意見爲準。
而之後其他省份也會發布相應的通知,所以各位會計該提前準備了,也該給老闆彙報了!
最新個稅法規定
9月工資10月發11月申報!
“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看到廣東和廈門稅務局通知後,還有小夥伴與老師討論...
很顯然,這位會計是錯誤的,自己並沒有真正理清楚工資所屬期間,支付工資期間和所屬申報期間,以及申報時月份之間的關係,因爲我們身邊有些時候都會一時反應不過來,也是常態。
根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可知: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爲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覈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大白總結:
早在新個稅法出來之後,大白就一直說9月工資10月發放11月申報,可是很多小夥伴覺得大白是錯誤的,那麼現在也該清楚了。
總之就是一句話:當月發放工資,次月申報!千萬不要再當月發完之後就直接申報,因爲這是提前申報!勸各位還是按照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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