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匿名攻击或诋毁,甚至造谣中伤,揭发别人隐私,是不是可以法律追究?

  网上骂人不定罪

  2008年8月,在纽约“服装技术研究所”读书的27岁美国女生罗斯玛丽波特,在谷歌公司旗下的博客平台上匿名上传加拿大模特科恩的挑逗性照片,并恶言贬损科恩是“精神病”、“骗子”、“人渣”以及“纽约市最不受欢迎的女人”、“绝望正从她(科恩)的灵魂中渗出,如果她还有灵魂的话”等。波特这个充满讽刺性及攻击性言语的匿名博客在短时间内赢得高人气,却使科恩本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也影响到了她的事业,设计师和时尚杂志都不再愿意聘用她。

  科恩向纽约法院提出法律诉讼,控告匿名博克的内容玷污了她的形象。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时,法官要求谷歌公布这个匿名博客的真实姓名,但是没有裁定波特“诽谤罪”。

  这次判决确立了两项原则:对网络的激烈攻击言辞等,持相当宽的裁决尺度,不是轻易定“诽谤罪”而影响网络评论、大众信息的自由流通。另外,法院可要求谷歌公布匿名博客的真实姓名,强调了言论的责任和透明性。

  美国是一个相当注重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这一点在网络上也不例外。在审理网络诽谤案时,法官绝不是以定罪为主,而更多的是坚持言论自由的原则。对他人的评论不管怎样严厉、尖刻,一般都不会被定为诽谤罪。即便使用像坏蛋、婊子、疯子,傻蛋等诋毁字眼,基本都不作诽谤处理,从而尽量保护言论的自由表达。因此,即使网络里出现了过激的言论,法官最多要求披露匿名者的姓名,并不会轻易定罪。

  网上言论的社会责任

  那么,法官为什么要坚持披露匿名者的真实姓名呢?通常情况下,法律不禁止匿名写东西,但是,匿名者也没有法律权利不让别人知道自己是谁。法官要求披露真实姓名,是为了让说话者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美国国会山女职员杰西卡卡特勒于2004年开设匿名博客“华盛顿宝贝”,先后描述了自己与国会6名男子之间错综复杂的性交往关系。不料这些“猛料”被某网站编辑发掘,博客因此吸引了众多点击者。结果,丑闻困扰国会山,好几名议员陷入尴尬。

  在美国法庭要求该博客的网站公开“华盛顿宝贝”的真实姓名后,在丑闻中蒙羞的国会男职员罗伯特施泰因布赫将卡特勒告上法庭,索赔超过2000万美元的名誉损失费。不仅如此,国会山还决定解雇她,理由是她“不恰当地利用了”参议院的设备和工作时间,向因特网上传“内容不妥”的材料。

  这就是网络言论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博客作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权利和责任不可分开。记日记是自己的事情,但如果将牵涉到别人的个人日记在网络上公开,那就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成了“社会问题”,一旦日记侵犯了国家利益或他人的权利,这就成了法律问题。正如一位美国业内人士所说,如果一个网络和博客的作者只讲权利,而不负社会责任的话,虽然不会被法院判刑,但也会遭到社会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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