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牛某在本市昆都仑区某网吧内拾得被害人丁某的手机,并利用手机中的信息,从丁某“京东白条”额度中刷出10608.96元,扣除1898.96元手续费后,剩余款项中有6469元转入丁某建设银行卡中,2241元转入丁某支付宝账户中。

随后,丁某联系牛某,请求牛某归还其手机卡,牛某向丁某提出报酬的要求,但因报酬具体数额,两人未协商一致。 之后,牛某再次联系丁某,谎称她是一名女大学生,父母离婚,父亲要给自己转生活费,她没有银行卡,也不想让母亲知道父亲转钱的事情,想借用丁某的银行卡号,作为报酬其将之前捡到的手机卡无偿还给丁某。 获得丁某信任后,牛某让丁某将银行卡内的6469元转入牛某微信账户,此时被害人丁某误以为自己银行卡上多出的6469元为牛某父亲转给牛某的生活费,就将此金额转入了牛某微信。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审理,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昆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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