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上述訴訟和仲裁事項工大高新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工大高新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由於工大高新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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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工大高新,600701)公佈《關於收到黑龍江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工大高新維權入口

經中國證監會黑龍江證監局查明,工大高新涉嫌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一、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未及時披露。工大高新通過上述方式累計發生向關聯方工大集團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10.16億元。上述事項工大高新均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當期半年報、年報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二、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工大高新及其下屬公司對外發生的上述18筆擔保合計63.1億元。工大高新未履行內部審議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當期半年報、年報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三、重大訴訟和仲裁未及時披露。上述28筆未披露訴訟仲裁事項涉案金額達20.35億元。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上述訴訟和仲裁事項工大高新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工大高新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四、公司基本賬戶被凍結事項未及時披露。五、工大高新子公司股權被凍結情況。六、工大高新重大債務未清償事項未及時披露。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屬子公司逾期債務共16筆,合計金額134,575萬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負債金額累計達到4.45億元,首次超過2016年度經審計資產(42.11億元)的10%。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當期年報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七、工大高新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不準確。工大高新的上述行爲,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工大高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黑龍江證監局擬決定:對工大高新及相關責任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之前,2018年7月24日,工大高新公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調查通知書》編號:黑調查字[2018]25號。稱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由於工大高新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廣大的工大高新投資者展開徵集,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或預登記。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爲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宋一欣律師認爲,工大高新案訴訟索賠條件暫定爲: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7月23日間買賣過該股票,並在2018年7月24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預登記。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登記或預登記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按照法律規定,一經中國證監會認定該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的證券欺詐行爲成立並做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方可正式委託律師提起索賠訴訟。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定或認定的賠付範圍、賠付標準、計算方式爲準。

2.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公司退市與否,不影響索賠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但破產(包括重整或清算),則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

3.律師服務採用風險代理模式,即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行支付,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律師不應對訴訟結果做出承諾。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複印件。(2)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單。(3)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及對賬單原件(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至今)。如兼有普通賬戶及融資融券賬戶的,或如有多賬戶的,皆應提供,並予以註明;如交易次數頻繁,請提供Excel表並電郵。(4)自我估計的投資損失差額。 (5) 包含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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