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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工大高新公告了證監會《處罰事先告知書》。(*ST工新維權入口

證監會查明,工大高新涉及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未及時披露、公司基本賬戶被凍結事項未及時披露、子公司股權被凍結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未清償事項未及時披露、2016 年及2017 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共七項虛假陳述行爲,證監會擬決定對工大高新以60萬元的頂格罰款,同時對時任高管分別處罰。

據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介紹,目前工大高新公告的是證監會對該公司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部分高管的擬處罰措施,並非正式處罰決定。工大高新及相關自然人,針對證監會的擬處罰措施,享有要求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之後,證監會纔會下達正式的處罰決定。

王智斌律師同時表示,從本次公告披露的違規事實來看,工大高新常年違規,並且幾乎涉及所有的違規類型,行爲性質非常惡劣。在基礎事實比較清晰的情況下,預計工大高新通過聽證等程序翻盤的可能性非常小。

就投資者是否可以索賠的問題,王智斌律師表示,投資者索賠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工大高新已涉嫌構成虛假陳述,投資者可根據的規定提起民事索賠訴訟,事實上,工大高新被立案調查後,股價出現斷崖式下跌,投資者損失與工大高新虛假陳述的行爲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關於可索賠投資者的範圍,王智斌律師表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買入工大高新且截止2018年7月23日仍持有的投資者,符合初步的索賠條件。

近年來,投資者向上市公司成功索賠的案件並不少見。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爲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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