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介入,瑞幸能否成爲“長臂管轄”第一案?

瑞幸咖啡能否成爲“長臂管轄”的首個案例

引發市場關注

瑞幸咖啡22億元財務造假事件發酵近1個月時間,終於迎來監管部門聯合介入。4月27日,市場傳聞稱,中國證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正對瑞幸事件聯合展開調查。瑞幸咖啡隨即發佈聲明證實,公司正在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經營情況相關工作的瞭解。

針對瑞幸財務造假事件在資本市場造成的影響,中國監管機構多次表態。在3月1日新證券法明確“長臂管轄權”後,市場關注的焦點是,瑞幸咖啡能否成爲“長臂管轄”的首個案例?

“對於‘長臂管轄’原則適用的界限、操作的細則尚未有明確的章程。”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會計系副教授,副系主任羅煒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認爲,瑞幸財務造假事件後續將涉及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提起集體訴訟、主要涉事人員的刑責處罰等一系列問題,如何適用具體條款,需要看監管的進一步行動。

“長臂管轄”引關注

4月27日,有媒體報道稱,相關部門已派駐調查組進駐深陷財務造假醜聞的瑞幸咖啡多日,多位審計人員正在對瑞幸咖啡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由中國證監會國際部牽頭,並聯合多個部門,對瑞幸咖啡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工作。”

此前,4月15日國務院金融委召開第二十六次會議指出,“最近一段時間,一些上市企業無視法律和規則,涉及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惡劣行爲”。

隨後,4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曹宇表態,“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性質惡劣、教訓深刻,銀保監會將堅決支持、積極配合主管部門依法嚴厲懲處”。

“瑞幸咖啡自曝財務造假引發在美中概股的連鎖反應,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和警惕,從此前多輪嚴厲表態來看瑞幸或將迎來重罰”。聯儲證券投行業務負責人尹中餘向《中國新聞週刊》分析,新證券法正式施行的節點,監管部門全面介入中概股調查,瑞幸咖啡屬首例,監管部門的態度、後續的處罰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都將影響新法在市場的影響力和震懾力。

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新證券法”),新增了域外效力條款。按照第二條第4款明確的“長臂管轄權”或稱“境外管轄權”,瑞幸咖啡這類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企業,若存在“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監管部門都可依據新修訂完成的證券法予以處罰。

瑞幸能否成爲“長臂管轄”第一案?市場上始終存在兩種聲音爭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曾在4月中旬撰文分析,瑞幸案雖然影響不小,但還不至於成爲新《證券法》長臂管轄第一案。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新《證券法》第2條第4款)隱含的法律適用前提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所在國不能實施有效的懲罰或保護,所以有必要耗費中國的執法司法資源來伸張正義。長臂管轄不是不能行使,而是要講究必要性,一是對本國民衆有必要進行額外的實質保護,二是不對國際法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破壞。而另一方面,由於國界線內主權的排他性,所以屬地管轄一般是優先行使,非屬地管轄相對具有補充性。

跨境監管難題

自2010年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曝出財務造假危機後,由於中美司法管轄權問題,美國監管部門的調查和處罰往往難以落地。羅煒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盧海跟蹤分析1999年—2017年赴美上市的326家中概股企業發現,中概股造假頻發背後的重要原因,是美國與中國之間的跨境監管有一定溝壑。

就跨境監管中的核心問題,羅煒舉例稱,“比如PCAOB(美國公衆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或者SEC(美國證監會)在要求提供審計工作底稿時,中國的審計機構需要面臨一些法律風險,比如審計底稿中涉及商業機密,存在違反註冊會計師法、國家保密法等法律的風險,客觀上增加了取證的難度;此外,中概股公司上市主體大多註冊在開曼羣島這類離岸地區,多國家監管合作上的溝通成本也比較高”。

在2012年的中概股危機後,兩國之間圍繞財務造假的跨國監管進行反覆討論。證監會曾就跨境監管的協作稱,2018年以來,雙方爲繼續推進審計監管合作保持溝通,中方多次向PCAOB提出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聯合檢查的具體方案建議。

今年4月3日。證監會還對外稱,期待儘快得到回應並與PCAOB進行進一步合作。

瑞幸財務造假事件會導致全球投資者對中概股價值進行重新考量,對該事件進行嚴查,除了給市場以警示,長遠來看在一定程度上能挽回投資者對中概股的信任。

在聯儲證券投行業務負責人尹中餘看來,“包括在A股市場和港股市場的上市公司,也會受到影響,合法合規纔是企業的底線。”

羅煒則認爲,一些中國企業對“合規”缺乏理解等因素,導致財務造假出現。這是瑞幸咖啡事件發生後,最值得反思的部分。

在全球市場資本開放的前提下,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已明顯提升。如新《證券法》中對欺詐發行、信批違法固定罰款金額最高可達2000萬元、1000萬元;此外,新《證券法》還明確可以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集體訴訟,確立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集體訴訟原則,這可能讓被訴企業和責任人員付出巨大代價。

集體訴訟“常態化”

在監管部門調查結果出來之前,瑞幸事件在投資者和律師中正在演變成一場常態化的證券集體訴訟。

北京郝俊波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郝俊波在全球徵集訴訟投資者後,選取了5位分別來自中國、美國、英國、加拿大、沙特的投資者,向法院申請作爲本案的首席原告。“法院選擇誰做首席原告要考慮多方面因素,首先不能和瑞幸有任何利益關聯,其次是投資者的金額損失大小。”

美國時間4月13日,瑞幸咖啡首席原告申請已經正式截止。此前,全球各家開展證券集體訴訟業務的律所均在徵集瑞幸咖啡股票投資受損者,而被選定爲首席被告的代理律師即爲首席律師,獲得該案件的代理權。

實際上,中國證監會介入調查後,對已經在美進行的投資者集體訴訟並沒有太大影響。郝俊波表示,在美國市場的證券投資者集體訴訟是“常態化”的行爲,一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疑點或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就會收到集體訴訟。“最後都是‘和解’的方式解決,一般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會購買董責險,理賠會啓動保險理賠程序;此外,瑞幸事件潛在的追償對象,不僅是瑞幸咖啡及其高管,還可能包括安永、中金等其上市時的一些中介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資本市場,新《證券法》中規定的“中國式集體訴訟”,規定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訴訟,此點與美國市場上律師作爲集體訴訟的主導有所不同。

在學術界,監管部門和投資者訴訟這兩種糾偏力量是替代還是相輔相成,始終存在爭議。羅煒認爲,過去投資者訴訟在中國立案就比較困難,新證券法之後,投資者能夠在國內提起訴訟,但對於瑞幸咖啡這類VIE協議控制結構的企業,投資者股東身份的認定等具體問題仍存在變數,需加快推動監管細則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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