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先從文書的交接過程開始,從居延漢簡、敦煌漢簡等出土簡牘來看,漢代對於文書的傳遞過程有着較爲嚴格要求,不僅規定了傳遞時間,還要求記錄發文者、收文者、郵書的傳遞者、發送時間、簽收時間、郵書種類、郵書數量、郵書傳遞方向、郵書封泥是否完好、郵書封皮顏色等。如果傳遞距離較遠,還要記錄經辦人的信息,比如收到文書的時間、交接人的職位、交接人的姓名、封泥是否完整,敦煌漢簡中還有些要額外記錄封皮質地、顏色等信息,比如“皁布緯書”、“皁繒緯完”等內容。


先從文書的交接過程開始,從居延漢簡、敦煌漢簡等出土簡牘來看,漢代對於文書的傳遞過程有着較爲嚴格要求,不僅規定了傳遞時間,還要求記錄發文者、收文者、郵書的傳遞者、發送時間、簽收時間、郵書種類、郵書數量、郵書傳遞方向、郵書封泥是否完好、郵書封皮顏色等

比如“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這份居延漢簡還有後續,較爲完整的記錄了一份詔書的傳遞過程。以上引用的部分記錄了發送這份詔書的時間,發文者是“,御史大夫吉”,很多郵驛相關的簡牘裏都只記錄了“名”,不一定會記錄完整姓名。

不過從元康五年(公元前61年)這個時間點,以及“御史大夫”這個官職來看,發文者應該是丙吉,他在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遷任御史大夫,神爵三年(公元前59元)升任丞相,原因是當朝丞相魏相逝世,因而上文提到的丞相應爲魏相,從後續的簡牘中的“丞相相”也能證明。

傳遞方向就是東西南北四個方向,一般會寫明,比如“北書二封”、“南書一封”。如果傳遞距離較遠,還要記錄經辦人的信息,比如收到文書的時間、交接人的職位、交接人的姓名、封泥是否完整敦煌漢簡中還有些要額外記錄封皮質地、顏色等信息,比如“皁布緯書”、“皁繒緯完”等內容。

不僅封泥完整要記錄,即便是封泥破損、缺失印窠都要如實記錄。文書交接是需要雙方都在場後,才能進行登記的,而交接人和實際遞送文書的人可能並不相同,比如一個亭長接收了郵書,他會派出一個郵卒或者郵人繼續向後傳遞文書。收到的文書會寫上“入”,送出的文書會寫上“出”。

最後將文書交付給收文者時,簽收需要記錄發文者、文書送達時間、最後的傳遞者。甚至在啓封文書的時候也有記錄,會寫上發文者、開啓時間、開啓人職務、開啓人姓名或名等信息。如果官職較低者,還需要向上請示,獲得授權或者在其主官面前開啓,他們是沒有權力擅自開封的。

比如“董雲三月丙戌肩水庫嗇夫宋宗以來令史博發君前”,發文者即爲“董雲”,開啓時間是“三月丙戌”,最後的傳遞者是“肩水庫嗇夫宋宗”,開啓者是“令史博”,他就是在府君面前開啓的。記錄詳細也是便於追究責任,一旦發生郵書延誤等事故時,就要開始逐級問責。“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就是對郵人、郵卒提出的身體條件及道德素質要求。

不過從走馬樓吳簡所記載的“民男子蔡喬年六十二給驛兵”來看,三國時期可能降低了一些要求。再結合走馬樓吳簡中對於“郵卒”的研究,吳國的郵卒經常與“限米”結合在一起,即他們在此時要向朝廷繳納限米,說明吳國提供給了他們佃田,這與《二年律令·行書律》中提到的“輒代者有其田宅”倒是相似。

其實可以參照現在的物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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