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28日,在《意見》有關情況的發佈會上,中央農辦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指出,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既有利於增強農民發展生產的信心,又有利於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還有利於保障農村的長治久安。黨國英表示,有時地方政府將農民土地收歸集體所有,然後分配給大的投資者進行經營,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有一些小農戶自己並不願意,然後通過村委會、村幹部來做工作,這個趨勢多了之後,會引起一些不穩定因素,而且對農業經濟發展並不是最優選擇。

(原標題:農業農村部詳解土地承包關係: 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經營權)

如何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更好的實現農業現代化?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佈,提出“兩不變、一穩定”,即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

11月28日,在《意見》有關情況的發佈會上,中央農辦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指出,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既有利於增強農民發展生產的信心,又有利於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還有利於保障農村的長治久安。

事實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是實現農業高標準發展的一個重要保障。

同在11月28日,《農業農村部關於下達2020年農田建設任務的通知》對外發布,提出確保2020年新增高標準農田8000萬畝以上,同步發展高效節水灌溉面積2000萬畝。

農業現代化需保證土地承包權

土地是農民最大的財富,也是保障我國糧食安全的根本。

韓長賦表示,新發布的《意見》明確了鞏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本方向,明確了保持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的基本原則,是一個關於農村土地政策的重大宣示。

《意見》明確指出,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有利於調動集體和農民積極性,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具有重要作用,必須毫不動搖地長久堅持,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

同時,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爲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後,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

爲何必須確保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關鍵是要保護土地投資者積極性。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個是非常重要的。中國要農業現代化,需要把土地當成生產的要素,需要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只有確保農民土地承包權的穩定,農民才願意投入,大的資金才願意投入。”黨國英說。

韓長賦指出,農業家庭經營關鍵是有穩定預期,農民有了長期的穩定的自主經營的土地,纔能有穩定的經營預期和長遠的經營打算,才能放心地在土地上謀發展、增加投入、改善生產條件,提高土地的質量。“如果承包地不斷調來調去,一個農戶今年種這塊地,明年種那塊地,就難以愛惜土地、養護土地,甚至可能出現掠奪性的利用土地,農業就難以持續穩定發展。”

根據《意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七十五年,是實行“長久不變”的重大舉措。

農業農村部的數據顯示,目前有15億餘畝的農村承包地,涉及近兩億農戶。土地二輪承包從1993年開始,到1999年基本完成。如果按照承包期三十年計算,到2023年開始,二輪承包開始大批到期,需要開始延包。延包的高峯期集中將在2026年到2028年。

不過,在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之下,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要怎麼辦?

農業農村部提出了多個辦法:首先,通過集體預留地、新開墾耕地、原承包戶依法自願交回耕地、集體依法收回的耕地等來解決。另一方面,可以幫助無地少地的農民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來耕種土地。

“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還要從地外做文章,幫助無地少地的農戶提高就業技能、提高就業服務、廣闢就業門路。”韓長賦指出,還需要一方面鼓勵農民工外出進城打工,另一方面進行鄉村產業振興,發展鄉村產業,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

三農問題專家、成都市社科院原副院長陳家澤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可以通過村民自治,來緩解或者來平滑村民無地或者少地的矛盾。

“新增人口,可以在機動的耕地資源份額內,進行一部分土地權益分配。這並不是指一定要實際上分配土地,尤其是在發達地區、中心城市周邊,很多集體土地已經形成了一種盈利模式,因此不一定需要把土地再打碎了分給新增的人口,而是讓新增人口享有一定的利益分配權。”陳家澤說。

土地自願流轉得到確權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確保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與促進土地流轉並行不悖。

《意見》提出,完善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政策體系。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健全土地流轉規範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韓長賦指出,“三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實際上是順應了城市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需要,因爲農業現代化要使用機械,也需要適度規模經營,所以土地經營權需要流轉起來。土地經營權本身也是生產要素,作爲要素,它也應該更有效地配置。

數據顯示,到2018年底,全國有5.39億畝耕地在不同主體間進行流轉。

但是,土地流轉絕不可以強迫。近日,《焦點訪談》報道了貴州省修文縣在沒有和當地農民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強行推平了農民土地的事件。對此,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兼中央農辦祕書局局長吳宏耀在發佈會上指出,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立刻發函要求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覈查,並且已經派出調研組赴貴州開展現場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應該是農民自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強迫農民流轉,也不能阻礙農民的流轉。”吳宏耀說。

陳家澤指出,有些地方基層政府,在認識上有偏差,認爲土地流轉有政治意義,或者對GDP增長有好處,因此有一些強迫性的要求。但是現在推動土地確權,在土地確權之後,強迫流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任何機構或者地方政府,都不可以強迫農民來流轉土地。我們需要加大宣傳,讓農民知道自己權益受到國家法律,尤其是受到承包法和物權法的保護。

黨國英表示,有時地方政府將農民土地收歸集體所有,然後分配給大的投資者進行經營,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有一些小農戶自己並不願意,然後通過村委會、村幹部來做工作,這個趨勢多了之後,會引起一些不穩定因素,而且對農業經濟發展並不是最優選擇。其次,在交給大的投資者之後,有些投資者發現並不賺錢,就退出了,地租也不交。“《意見》的發佈有糾偏的作用。”

那麼,如何平衡農民的權益與土地更有效益經營之間的關係?

黨國英認爲,需要考慮爲什麼一些農民不願意流轉土地。“還是他們心裏有顧慮。很多農民不理解政策,擔心長期把土地租出去之後,未來土地就不是我的了。還有農民擔心,將土地流轉給別人,土地用途如果轉變以後,比如搞旅遊農業實現土地增值,但是自己無法分到增值的這部分收入。”

陳家澤表示,如果傳統農業不能得到改造的話,無論怎麼土地流轉都沒有意義,最終還是要從規模邊際去尋找增長的源泉。有三個條件,首先是制度保障,其次是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升,再次是要解決資本的順暢流動。“現代農業的投資水平很高,必須破解三農貸款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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