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業管理中,時常聽到空置房這個概念,這種情景下所說的空置房不是房地產市場上所說的空置房,物業管理中提及的空置房有兩種:一是房屋已交付使用但開發商尚未出售的房屋,另一種則是已具備交付使用條件,但因業主個人原因未辦理入住或已辦理入住手續但未使用的房屋,一般情況下我們也會將長期不使用的房屋視爲第二種空置房。

空置房的物業費應當由誰交?《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由此可知,第一種空置房物業費由開發商交納,而第二種則由業主交納。

或許不少業主是這種情況

我常年在外打工或者在其他地方定居,小區裏的那套房我一年纔回來住幾天,甚至幾年纔回來一次,還要全額交物業費。房子100平米,每平米每個月2塊錢,一年就要2400元,還有公攤水電和維修資金,一年3000元妥妥的。然鵝,我其實什麼服務都沒有享受到啊!

能不能給空置房的物業費打個折?

看看我國一些地方的規定

蘇州

201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入住或未使用,並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武漢

《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房屋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後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

甘肅

2010年9月3日通過的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的決定的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及業主購房未入住的空置物業,應當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繳納比例爲收費標準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業主的負擔。

石家莊

石家莊新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案》規定:空置房空置在3個月以內的,不交物業費;空置超過3個月的,則交20%的物業費。

湖南

湘價服〔2010〕76號《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已辦理交付手續但未使用的物業,物業服務費按照90%交納。

南京

《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6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繳納空置物業管理費。公攤水電費部分,空置物業也可以按照70% 來分攤正常的費用。

看看你的小區空置房的物業費有沒有減少收取,如果沒有可以與物業公司協商,曾有小區業主欠繳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經雙方調解後按照50%收取了事,表明物業費也是可以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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