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昨日,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發布《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作爲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行爲的管理依據。《規範》對失信行爲做出了定義,對失信行爲的信息公開、認證人員失信名錄信息內容、懲戒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規定,《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如下:

關於發佈實施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認證機構、認證人員: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管理規範》已經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三屆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佈。協會將建立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平臺,對失信信息進行復核、編校、修復及退出管理。

平臺上線時間另行通知。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管理規範》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管理規範》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加強信用管理的要求,加強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信用管理,推動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執業信用建設,持續提升認證質量,樹立認證公信力,特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所發生的失信行爲依照本規範進行管理。

第三條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行爲管理工作。

第四條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的失信行爲,是指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認證認可標準規範、行業自律規範的行爲,並經有關部門正式確認的失信行爲。

包括:

(一)信用管理部門確認的失信行爲;

(二)受到認證認可行政監管部門處罰的失信行爲;

(三)受到認可機構處理的失信行爲;

(四)受到行業協會處理的失信行爲。

第五條協會負責彙集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失信信息。

第六條協會主動查詢信用信息管理部門、認證認可行政監管部門、認可機構、行業協會有關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的失信信息,至少每季度查詢彙集一次。

第七條協會對彙集到平臺的失信信息進行復核、編校,保證錄入信息準確。

第八條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錄入平臺後原則上不能修改或刪除。如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修改或刪除,協會應當建立程序進行管理,全程記錄、留痕、可追溯。

第九條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協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統一公佈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失信名錄。

認證機構失信名錄信息包括:認證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失信行爲事實。

認證人員失信名錄信息包括:認證人員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所在認證機構名稱、失信行爲事實。

第十一條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對公佈的失信名錄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協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覈實,並將覈實結果告知申請人。協會通過覈實發現失信名錄信息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平臺與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信息平臺、信用中國平臺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平臺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失信信息平臺及信息管理遵守國家有關信用管理的方針、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對發生嚴重失信行爲的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按照有關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辦法,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實施聯合懲戒。具體方法按照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對發生失信行爲的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在被列入失信名單期間可採取如下懲戒措施:

(一)所涉及認證機構轉入其他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時,進行風險警示;

(二)所涉及認證機構轉入其他認證機構的認證人員時,進行風險警示;

(三)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第十六條失信信息的修復與退出。

發生失信行爲的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可以向協會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一)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被國家有關部門從失信主體名錄中移出的,可以及時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二)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對導致列入失信名單的有關原因已經進行整改的,可以在列入失信名單一年後提出信用修復。

協會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覈查後,確認後對失信信息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本規範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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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認證認可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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