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聯合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據商報記者瞭解,對不符合“一戶一宅”弄虛作假的市縣,省政府將啓動問責機制。

通知要求,各市縣要根據“多規合一”成果劃定的村莊開發邊界、鄉村建設發展需要以及地方實際,分期分批對村莊建設規劃進行優化和提升,村莊規劃應廣泛徵求羣衆意見並按規定進行公示,着力解決村莊規劃不接地氣、難以實施等突出問題,切實提高村莊規劃的可操作性;增強村莊規劃的前瞻性,爲村莊有序建設和自然發展預留合理空間。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地區,要抓緊開展規劃編制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莊建設規劃修編工作。做好村莊規劃成果公示和宣講,引導農戶按規劃要求有序開展農房報建。

通知指出,城鎮、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開發邊界內的農民建房要納入城鎮、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建設管控,建設佈局、房屋高度、風貌等應符合規劃要求;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依法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村莊規劃範圍內新建住房不得超過3層,高度一般不得超過12米。對於採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築方案建房的農戶,市縣可依據財力給予一定獎勵,實現農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

通知強調,嚴格界定農村宅基地的取得條件。農村村民建房應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堅決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劃撥的宅基地,每戶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屬拆舊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積不能滿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莊規劃及“一戶一宅”每戶不超過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適當擴大宅基地面積,並按有關程序辦理報建。對經依法確定集體用地使用權的宅基地超過175平方米的,及“一宅多戶”、宅基地未確定到戶的,分戶建房或者重新建設時,應按“一戶一宅”法律規定和當地政府規定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及宅基地面積。分戶建房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優先在原宅基地超過限額標準範圍內安排。

通知要求,穩妥處理歷史遺留確權問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設的農村居民住房,對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符合相關規劃和依法處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補辦用地手續,並可結合第三次國土調查進一步覈實並完善確權登記手續。對不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應逐步退出多餘宅基地或縮減使用面積。各市縣要按照依法依規、以民爲本的原則,穩妥有序推進農房建設規劃報建工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大農房建設督查指導力度,強化過程跟蹤,對領導不重視、進展緩慢、弄虛作假的市縣,按規定約談有關責任領導或提請省政府啓動問責。對在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農房規劃報建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騙取批准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據瞭解,農房建設實行“一表兩證”制度(即填報農村房屋建設規劃報建申請表、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明)。

附《通知》全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優化農村規劃佈局,強化農村宅基地管理,規範農村建設秩序,推進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6〕165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推進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規劃引導

(一)加快村莊規劃編制。根據“多規合一”成果劃定的村莊開發邊界、鄉村建設發展需要以及地方實際,分期分批對村莊建設規劃進行優化和提升,村莊規劃應廣泛徵求羣衆意見並按規定進行公示,着力解決村莊規劃不接地氣、難以實施等突出問題,切實提高村莊規劃的可操作性;增強村莊規劃的前瞻性,爲村莊有序建設和自然發展預留合理空間。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地區,要抓緊開展規劃編制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莊建設規劃修編工作。做好村莊規劃成果公示和宣講,引導農戶按規劃要求有序開展農房報建。(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農房建設集中規範。城鎮、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開發邊界內的農民建房要納入城鎮、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建設管控,建設佈局、房屋高度、風貌等應符合規劃要求;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依法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三)加大農房建設風貌引導。編制符合農村實際的建房圖集,加強農房建設風貌管控引導,村莊規劃範圍內新建住房不得超過3層,高度一般不得超過12米。對於採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築方案建房的農戶,市縣可依據財力給予一定獎勵,實現農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保障

(四)嚴格界定農村宅基地的取得條件。農村村民建房應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堅決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劃撥的宅基地,每戶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屬拆舊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積不能滿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莊規劃及“一戶一宅”每戶不超過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適當擴大宅基地面積,並按有關程序辦理報建。對經依法確定集體用地使用權的宅基地超過175平方米的,以及“一宅多戶”、宅基地未確定到戶的,分戶建房或者重新建設時,應當按“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和當地政府規定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及宅基地面積。分戶建房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優先在原宅基地超過限額標準的範圍內安排。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以及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申請的情形,嚴格按照《海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3〕60號)規定施行。(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五)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各市縣可根據年度農村住宅建設佔用農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分批次向省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已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建設用地以及農村村民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建設住宅和原址拆除原址建設的,農民建房供地的審批權限可按法定程序由市縣政府授權給區、鄉(鎮)人民政府,由村民委員會審覈,區、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市縣國土主管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三、完善農房審批管理機制

(六)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農房規劃報建審批效率。農房建設實行“一表兩證”制度(即填報農村房屋建設規劃報建申請表、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明)。在村莊開發邊界內擬使用原已確權登記發證的宅基地或空閒現狀建設用地建房,應由建房戶填寫農村房屋建設規劃報建申請表並附建房用地權屬證明(農戶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的,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作爲權屬證明;沒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的,在符合村莊規劃和符合多規合一建設用地範圍內同時土地利用現狀爲集體建設用地的、滿足“一戶一宅”條件和宅基地面積符合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組出具同意建房用地意見書),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村委會經審覈同意並公示,建房戶可直接向鄉鎮政府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由村委會協助向鄉鎮政府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七)聯合辦公、共享信息提高農房報建審批效率。鄉鎮規劃建設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應合署辦公,實施農房供地報建“一窗辦理”,簡化報建申請材料,提供材料填寫參考模板,方便羣衆辦理農房報建手續。充分利用市縣“多規合一”成果,將“多規合一”的數據共享給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和規劃建設所,提高農房報建審批效率。(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加大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及改革力度

(八)加強隊伍建設。按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規劃建設和國土專業人員到鄉鎮工作,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專業素質。完善管理機制,理順工作職責,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的銜接和業務指導,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力量,提高農村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保障能力。(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編辦)

(九)加強財政支持。各市縣要將農房報批報建和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村民經批准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等費用,由市縣政府負責統籌解決。農房報批報建和確權登記過程中涉及的圖紙設計、地質勘查、測量服務,可由市縣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單位承擔,所需費用由市縣政府統籌解決,不得向建房農民收取。(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十)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加快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流轉、退出等改革,探索引導農村居民新建房屋適度向城鎮(集鎮、中心鎮)集中的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新政策新機制。(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各市縣政府)

(十一)加強監督管理。建立鎮、村幹部日常巡查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處理各類違法佔地建房行爲。實施農房建設網格化巡查,強化農房建設的過程跟蹤,不斷加強農房建設的監督管理。(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五、加強宣傳教育引導

(十二)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市縣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土地管理和農房建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採取標語橫幅、宣傳冊(欄)、新網絡媒體等多種宣傳方式,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村莊規劃編制、宅基地分配和使用管理等過程中,引導和鼓勵農戶全程參與、全程監督,切實保障農戶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分級、分類對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所領導幹部、農村兩委委員以及其他農村管理人員加強政策法規培訓,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履職盡責能力。(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

六、其他事項及有關要求

(十三)穩妥處理歷史遺留確權問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設的農村居民住房,對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符合相關規劃和依法處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補辦用地手續,並可結合第三次國土調查進一步覈實並完善確權登記手續。對不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應逐步退出多餘宅基地或縮減使用面積。

(十四)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市縣要把推進農房(含屬地農墾、林區林場)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列爲當前的重要工作任務,要進一步強化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分解細化任務,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抓好鄉鎮政府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推動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十五)依法推進,強化督導。各市縣要按照依法依規、以民爲本的原則,穩妥有序推進農房建設規劃報建工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大農房建設督查指導力度,強化過程跟蹤,對領導不重視、進展緩慢、弄虛作假的市縣,按規定約談有關責任領導或提請省政府啓動問責。對在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農房規劃報建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騙取批准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省農墾、林業系統農場隊以及一線作業點內的居民住房建設規劃報建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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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全媒體 椰網/海拔APP記者 李興民

編輯:蜀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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