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若無財產給付也應履行財產申報義務。去年深圳法院一宗生效判決當中,深圳一公司被判支付補償金等25萬餘元,然而該公司不僅不履行還款義務,也未按時申報財產,被加處罰款5萬元。該公司雖然提出複議稱公司無財產,然而被執行人無論有無財產,均負有如實申報財產義務,最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處罰。

  被執行公司不履行付款義務

  也未申報財產狀況

  該案案情爲:申請執行人鄭某與被執行人飛某公司(簡稱:飛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根據已生效民事判決書,飛某公司應向鄭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人民幣25萬餘元。因該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鄭某向福田區人民法院(簡稱:福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福田法院於2018年1月向被執行人飛某公司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要求該公司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判決義務,如未能履行,則須在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如實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然而,飛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既未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亦未按要求申報財產狀況。福田法院遂於2018年3月29日作出罰款決定書,認定被執行人飛某公司拒不申報財產,亦未清償完畢所有款項,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惡劣,決定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5萬元。

  涉事公司提出複議,

  複議結果最終維持原處罰

  福田法院作出處罰決定書後,飛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深圳中院)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書稱,公司在一年前就已停止營業,未有任何收入,無財產可以申報,而非故意隱瞞不報。此外,公司將收到的法律文書轉律師處理,但律師未曾通知該司進行申報財產,並非故意不申報,並且公司已籌集款項並轉入福田法院賬戶,債務已清償,另就生效判決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綜上請求撤銷福田法院的罰款決定書。

  深圳中院經審查認爲,被執行人飛某公司在執行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財產申報表後,既未在限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亦未向執行法院申報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福田法院對該公司作出罰款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深圳中院經審查認爲,被執行人無論有無財產、是否經營,均負有向執行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之義務,被執行人關於公司已停止經營,無財產申報,以及該司將法律文書交由律師處理,律師對申報事項未予告知之複議理由,無法律依據,其次,被執行人在福田法院作出罰款決定後履行判決義務,不能成爲對該公司妨害民事訴訟行爲免除罰款之理由,最後,被執行人稱已申請再審,有改判可能,不能成爲其不履行生效判決之理由。

  深圳中院綜合前述因素,認定飛某公司的複議理由均不能成立,就其複議申請,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4月4日,深圳中院作出複議決定書,駁回複議申請人飛某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福田法院罰款決定書。

  拍案說法

  執行法官:

  無財產不能成爲被執行人免除申報財產義務的理由

  深圳中院執行法官張文佳表示,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後,按照程序會先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要求其在限期內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未能按照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的,則應當填寫財產申報表,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以供人民法院審覈。

  張文佳表示,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而在該案中,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無論被執行人是否有無經營、有無財產,均應按要求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無財產”不能成爲被執行人飛某公司免除其申報義務的理由,並且,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是被執行人自身的義務,不能轉嫁他人,飛某公司主張收到法律文書後轉交律師處理,而律師未告知該司需向法院申報財產,這“轉嫁責任”的主張明顯不能成立。

  張文佳介紹,可以說,只要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判決義務、不按要求申報財產,人民法院即可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該案中飛某公司雖然在福田法院對其作出罰款決定後履行了判決義務,但不能就此免除先前的罰款,並且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再審不產生阻卻執行的效果,只有經審查認爲符合再審條件,進入再審程序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再審,再審期間才中止對原生效判決的執行,也只有在作出上述再審裁定的情況下執行程序方可中止。統籌:徐全盛採寫:南都記者徐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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