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價損失、巨大爭議 中行原油寶能和解嗎? 來源:中國新聞網

隨着和解方案的提出,中國銀行原油寶穿倉事件能否步入尾聲,引發關注。

記者從部分原油寶投資人方面瞭解到,原油寶投資人的負價虧損部分將由中行來承擔,中行還將返還從投資人保證金賬戶中扣除的部分資金。

儘管已經有部分投資人陸續接到電話並簽署和解協議,但一些投資人仍在期待一個“更好的方案”來挽回更多損失,甚至不排除提起訴訟。

穿倉損失由中行承擔

5月5日晚間,中國銀行再度發佈公告稱,“近期中行積極瞭解客戶訴求,本着法治化、市場化的原則,盡最大努力維護客戶利益,已經研究提出了回應客戶訴求的意見。目前中行相關分支機構正按意見積極與客戶誠摯溝通,在自願平等基礎上協商和解。如無法達成和解,雙方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糾紛,中行將尊重最終司法判決。”

5月6日和7日,多位投資者告訴記者,已接到中國銀行來電,對原油寶損失給出瞭解決方案。據瞭解,中行提出的解決方案是:中行將承擔穿倉部分,並返還投資人4月20日22:00持倉金額的20%作爲補償。

另據財新報道,此次原油寶1000萬元以下客戶,有機會從中行拿回20%的保證金。而1000萬元以上的大戶,需自行承擔全部保證金損失,至於穿倉的部分由中國銀行承擔。中行“原油寶”客戶6萬餘人,1000萬元以上的客戶不足100戶。這就意味着,絕大多數投資人都有機會拿回20%保證金。

爲何返還比例爲20%?有投資人告訴記者,“根據中行與投資人簽訂的交易協議,原油寶的強制平倉保證金最低比例要求爲20%,也就是說當客戶的保證金低於20%的時候,中行要強制平倉避免損失擴大,但當時中行沒有按合同強平,承擔這部分虧損也是合理的。”

有投資人期待更好的和解方案

對於目前確認的返還20%保證金的和解方案,記者所在的原油寶投資人羣裏,大部分人明確表示“不接受”,“不排除提起訴訟”。

仍在等待中行電話的張先生告訴記者:“我有兩點主張,一種是按照4月15日價格結算,因爲在芝交所4月15日修改規則後,原油寶風險大增,性質已經變了;另一種是全額退還本金,如果能夠認定原油寶實質是虛擬盤,中行當莊家,那就是非法產品,理應全額退還。”

張先生進一步解釋:“我諮詢了律師,按照《合同法》當中的情勢變更,在4月15日芝加哥交易所更改規則允許出現負值後,原合同風險巨大,而且其他類似產品都已經離場,中行作爲專業機構卻沒有控制風險與投資人重籤合同,責任在於中行。看協商情況吧,我不排除會提起訴訟。”

多位投資人告訴記者,他們已經陸續接到當地中國銀行網點的電話,被邀請去銀行面談協商原油寶的解決方案。

在一些投資者羣裏,小部分投資者已經簽署和解協議並自行退羣,大部分人仍在等待中行與之聯絡。記者所在的一個投資者羣裏,人數每天都在減少,截至5月7日發稿,退羣人數共22人,佔羣總人數的10%。

“扛不住壓力的就籤吧,已經簽了合同的就自動退羣,接到電話的人要珍惜機會,努力協商。”“有時間有精力就繼續堅持,利益得靠自己爭取。”投資人們在羣裏不斷更新相關信息,互相加油鼓勁。

有投資者認爲,客戶經理要求一對一面談,所以每個人可能得到不同的談判結果。“目前簽了合同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扛不住了,急於拿到那20%緩解壓力;還有一種是虧損金額比較小,本來就只有五千美金、一萬美金,虧了也就虧了。我們這些沒簽的,還是希望能得到一個更好的方案。”

但也有投資人被告知,20%就是底線,再談也不會有結果。“根本不是在協商,中行打電話來,說退20%是他們的最終處理結果,如果同意就過去籤協議,沒得談的。”

“有羣友接到中行說可以談的電話嗎?”這個提問在羣內沒有得到肯定的答覆。

律師:投資人主張或難以成立

對於中行的和解方案和投資人提出的主張,經濟學家和律師怎麼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告訴中新網記者,“之所以一部分投資人願意接受退還20%本金的賠償方案,通俗點來講就是,能賠一點是一點。而對於那些不願意接受中行和解協議的投資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但能得到多大比例的賠償額,還是要由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來做出具體的判斷。”

如果走訴訟途徑,勝算大嗎?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律師王建彪對中新網記者分析稱,投資人若主張依據《合同法》中“情勢變更”提出訴訟,勝訴可能性不大。

▲投資人認爲4月15日芝交所修改規則後屬於《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

王建彪認爲,中行原油寶事件中“交易所允許負值出現”符合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這個條件,但是即使造成風險的加大,仍屬於商業風險,情勢變更不適用於商業風險。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程序上非常苛刻。雖然國際金融危機給彼此依存並密切關聯的不同經濟領域或者行業之間帶來了方方面面的影響,但由此而產生的合同糾紛中的利益損失一般仍屬於商業風險範圍。

“在個案中,要注意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對於涉及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標的物,以及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標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於擬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相關案件,必須經受理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將處理意見及時向高級法院提交書面報告,必要時由高級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彙報。”王建彪分析,投資人若按照情勢變更提起訴訟,勝訴可能性較小。

盤和林認爲,“原油寶穿倉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對於國際商品市場價格異常變動導致的金融產品風險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需要我們格外注意的問題。在國際投資交易中,投資人要提高風險意識,相關機構也要強化風險防範和依法管控的能力,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天價損失、巨大爭議,中行原油寶能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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