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託機構代扣代繳稅款,並向存託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

作者|衆智聯邦稅務專家 羅蘭

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陸續發文,對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明確。本文擇重點政策文件進行導讀。

一、綜合徵管

1、爲做好《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貫徹落實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醫保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也出臺了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繳費服務工作方案。

準確把握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政策:

(一)關於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可降至16%。

(二)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份,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爲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爲基礎下調50%。

(四)關於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覈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

(五)關於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調整計算口徑後的本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覈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允許繳費人在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以減輕其繳費負擔、促進參保繳費。

(六)關於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各地要逐步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完善省級統籌制度,爲全國統籌打好基礎。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印發關於推進省級統籌的具體指導意見。

(七)關於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爲進一步均衡各省份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逐步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2019年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至3.5%。具體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另行部署。

(八)關於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徵管職責如期劃轉。明確提出“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務必使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保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

2、爲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聯合發文明確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

一、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託機構代扣代繳稅款,並向存託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於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徵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

三、增值稅政策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

3.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三年內暫免徵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四、印花稅政策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五、其他相關事項

1.本公告所稱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爲基礎證券,由存託人簽發並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本公告所稱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隻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二、增值稅

1、爲支持居民供熱採暖,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明確“三北”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單獨覈算。

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增值稅。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爲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築面積佔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徵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爲支持脫貧攻堅,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佈55號公告,明確扶貧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三、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徵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3、爲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就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征管事項進一步予以明確: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爲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爲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三、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在符合條件的次月起,在申報期內完成本期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並對如何填寫該表進行了詳細說明。

此外,《公告》明確了留抵退稅申請和出口退稅申報的銜接問題,即納稅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留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爲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四、在辦理留抵退稅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可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覈確認,並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准予辦理留抵退稅。對於符合退稅條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審覈,並向納稅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2.暫停(終止)辦理留抵退稅。對於符合退稅條件,但納稅人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或存在未處理的相關涉稅事項等情形的,明確先暫停爲其辦理留抵退稅。

(1)如果風險疑點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爲其辦理留抵退稅;

(2)如果風險疑點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留抵退稅;

(3)如果在進行風險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的,終止爲其辦理留抵退稅。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問題覈實處理完畢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3.不予辦理留抵退稅。經稅務機關審覈,對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不予辦理留抵退稅,並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五、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按照稅務機關覈准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衝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六、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三、企業所得稅

1、爲支持製造業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二、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 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三、本公告發布前,製造業企業未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可自本公告發布後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在2019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優惠。

鏈接一:財稅[2015]106號政策: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範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鏈接二:財稅[2014]75號政策:

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公告2019年第64號明確了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爲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本公告第二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淨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後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於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五、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企業對永續債採取的稅收處理辦法與會計覈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公告2019年第60號,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範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爲C級或D級。

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4、爲支持國家鐵路建設,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發佈公告2019年第57號,明確投資者取得中國鐵路總公司發行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有關所得稅政策:

一、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5、爲支持脫貧攻堅,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佈495號公告,明確企業扶貧捐贈支出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四、車輛購置稅

爲使車購稅法順利實施,總局、公安部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範圍擴大到全國,同時決定在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車購稅法》的規定,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一是在試點期間內,試點地區的納稅人新辦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是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試點期間辦理需重新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相關業務,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三是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後,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四是對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試點期間既可以憑藉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也可以憑藉車輛購置稅完稅電子信息直接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

五是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新辦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業務時,不再需要提供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副本;

六是規定自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後,納稅人如需要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可以選擇辦稅服務廳或者電子稅務局等稅務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作者-

羅蘭:衆智聯邦財稅金融服務平臺稅務專家。二十多年稅收一線徵管經驗,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地產行業相關稅種有較深入研究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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