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寧一男子上班期間買菸遇車禍死亡,家屬爲工傷認定5年打了4場官司)

南國早報客戶端12月7日消息,5年前的12月6日,南寧市上林縣某公司門衛樊某上班時,到廠區對面代銷店買菸返回途中,遭遇車禍死亡。樊某買菸出事,到底算不算工傷?在樊某去世的5年中,圍繞他是否屬於工傷,樊某家屬和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簡稱南寧市人社局)展開“拉鋸戰”,先後打了4場官司。南寧市人社局兩次作出不予認定樊某爲工傷的決定,直到法院再次判決要求該局重新作出決定,今年11月,南寧市人社局最終作出認定樊某爲工傷的決定。

爭議焦點:“買菸遇車禍身亡”是否可以認定爲工傷

“他出事時,我們的女兒才10歲,現在女兒都15歲了。這5年,我們母女過得很辛苦,好在最終被認定爲工傷,也算是一種安慰。”12月6日,樊某的妻子盧女士說起這5年來的維權路,幾次哽咽流淚。

盧女士告訴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出事那年樊某剛滿40歲,他是上林縣某公司的門衛。2014年12月6日,樊某上小夜班,上班時間是從當天下午4時到次日凌晨2時,共10個小時。當晚8時32分許,樊某到廠區對面的代銷店買菸,返回廠區的途中,被路過的小車撞到,不幸身亡。

樊某死亡後,2014年12月29日,他所在的公司向南寧市人社局申請對樊某進行工傷認定。該公司認爲,樊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遇車禍意外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而南寧市人社局在調查後,2015年2月1日,對樊某的意外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該局的理由是,樊某生前是某公司招錄的倉庫保衛員,樊某的死亡地點是在與其工作職責範圍無關的廠區外,不是工作地點,樊某的死亡是因其外出買菸返回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所致,也不是因爲其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意外傷害所致。因此,樊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情形,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對於該決定,盧女士及其家人不服,隨後向南寧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被駁回。

一審判決:買菸非履行工作職責,人社局認定沒問題

2015年7月10日,盧女士和家人將南寧市人社局及南寧市政府告上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要求撤銷南寧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及南寧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盧女士的理由是,樊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盧女士說,事發時,樊某是該公司的門衛。按照該公司的規定,門衛上班時有對廠區圍牆外四周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巡邏的慣例。當晚,樊某是受單位保衛隊隊長韋某的指派,到廠區圍牆外進行安全巡邏時被車撞到致其當場死亡,這一點韋某可以證實。

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覃茂江代理了此案。覃律師分析認爲,樊某事發前買菸,屬於暫時脫崗的行爲,但買菸結束,他回到廠區外圍進行安全巡邏,此時發生事故應予認定工傷。

南寧市人社局辯稱,據某公司的門衛職責規定,廠外巡邏不在門衛職責範圍內,所以樊某意外死亡是在其工作範圍無關的廠區外,不是工作地點。

法院認爲,樊某在工作時間買菸返回廠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不能認定爲“因履行工作職責”或“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而樊某是被韋某安排外出巡邏僅有韋某一人的證人證言,屬於孤證,不能作爲定案依據。2016年7月22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盧女士和家人的起訴。

對該判決,盧女士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判決:買菸不能否定工作性質,撤銷人社局認定

南寧市中院認爲,韋某和樊某是事發時段的當值門衛,身爲保衛隊隊長的韋某指派樊某到廠外巡邏並無不妥,不僅符合上下級領導工作的正當關係,也完全符合該公司《門衛崗位職責》有關“加強巡邏值勤工作”的規範工作內容。因此,韋某對樊某外出巡邏的事實證明,應當作爲該案的定案依據。

該院認爲,該案中,樊某遭遇車禍身亡的事發地點,尚屬其執行廠外巡邏工作的合理範圍之內。因此,樊某到廠外巡邏期間存在的買菸行爲,不足以否認其廠外巡邏的工作性質。

由此,2018年11月13日,南寧市中院二審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南寧市人社局的認定以及南寧市政府的複議決定書,由南寧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最終結果:樊某意外死亡被認定爲工傷

讓盧女士沒想到的是,南寧市人社局堅持認爲樊某的意外死亡不屬於工傷。2019年1月28日,該局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同時,該局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自治區高院在審查後認爲,即便樊某到廠外巡邏期間存在買菸行爲,也不足以否認其廠外巡邏的性質,南寧市人社局的再審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019年4月26日,自治區高院裁定駁回南寧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面對南寧市人社局再次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盧女士和家人只能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由於南寧市本級行政訴訟案件改由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負責審理,盧女士和家人將南寧市人社局告上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認爲,樊某遭遇車禍死亡應當認定爲工傷。

2019年9月16日,該院判決撤銷南寧市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由南寧市人社局在60天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2019年11月5日,對樊某的死亡,南寧市人社局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當月18日,盧女士收到了該份決定書。12月5日,盧女士向上林縣人社部門遞交材料,準備進行工傷理

李超 本文來源:南國早報客戶端 責任編輯: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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