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警出具的《處罰決定書》顯示,徐先生的行爲屬於“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停車”的違法行爲,因此,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進行處罰。韶關市交警支隊負責宣傳的陳科長回應紅星新聞記者稱,處罰恰當,因爲應急車道不能隨意停車,“停車期間,如剛好出現追尾怎麼辦。

原標題:一泡尿引發爭議:5歲娃應急道上尿尿,家長被扣6分罰200元

5月8日,徐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他從湖南老家載着家人和朋友返回廣東,從廣東省樂昌市上高速行駛途中,5歲的女兒小徐一直喊尿急,當時車內還有其他人,且離服務區點還有20多公里。

情急之下,徐先生在應急車道上靠邊停車,給孩子把尿。韶關市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工作人員趕到後,對此行爲作出“扣6分、罰200元”的處罰。

此處罰是否恰當?韶關市交警支隊負責宣傳的陳科長回應紅星新聞記者稱,處罰恰當,因爲應急車道不能隨意停車,“停車期間,如剛好出現追尾怎麼辦?”

“何爲應急車道?小孩尿急的情況下,可否在應急車道臨時停車解急?”徐先生說,小孩自控能力弱,且整個過程時間不長,不到一分鐘,處罰這麼重,缺乏人性化。5月8日,徐先生已向韶關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

被扣6分罰200元 當事人提出質疑

據徐先生反映,事發是在5月4日,當時,車上載有他妻子、5歲大的女兒以及他的兩個男性朋友。當天16時許,車子途經韶關“G4南行K1968”路段時,女兒小徐連聲喊“我要尿尿”。“尿急是普通人,特別是兒童無法控制的生理本能,而且5歲女童憋尿久了,也不利身體健康並可能導致泌尿系統疾病。”徐先生說,在車內狹小空間當衆撒尿到塑料袋內,也泄漏孩子私隱,不利於保護兒童心理健康。

經過短暫猶豫,見當時路段行車極少,加上距離前方服務區還有20公里以上,徐先生決定將車輛駛入應急車道內幫孩子“解急”。徐先生稱,當時,他打開雙閃後,才抱着女兒下車撒尿,“結束後,立即將其抱入車內,前後不到一分鐘。”

當徐先生準備駛離應急車道時,韶關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的交警和輔警要求其走出駕駛室接受處理。徐先生稱,當時,他如實向執勤交警陳述“女童尿急、迫於無奈”的經過,希望既往不咎,並保證不再重犯。但他們不聽辯解,只顧拿着他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填寫《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最終,徐先生因在應急車道給女兒把尿的行爲,被當地交警部門作出“罰款200元、扣6分”的行政處罰決定。

“應急車道就是爲應對緊急情況使用的,如果出現車輛突發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行駛、搶險救援、車內乘客突發疾病或者緊急生理本能等必須停車緊急處理的情形時,應允許臨時性使用應急車道。”徐先生說,他被迫臨時停到應急車道,並在短暫時間內駛離,沒有對當時的交通通行造成任何干擾,應屬正確使用應急車道,不應責罰。

韶關交警:處罰合法

交警出具的《處罰決定書》顯示,徐先生的行爲屬於“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停車”的違法行爲,因此,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行爲,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關於“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的五種行爲之一。據此,韶關市交警支隊負責宣傳的陳科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應急車道是不可拉尿的,除非車輛故障,在緊急情況下,纔可進入應急車道停車。”

“停車後,在車輛後方150米至200米左右,放好三角警示牌,提示後方車輛。同時,報警處理。車上人員轉移到護欄外等安全地方。”陳科長說,“交警對此的處罰是恰當的,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我們也是按法律要求執法,如果過於強調人性化,執法工作就無法很好開展。”

對此,徐先生認爲,行政執法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處以警告同樣能起到懲戒效果。行政執法也需人性化,給予普通公民柔性的人文關懷,讓公民在領略法律所帶來的威嚴與神聖的同時,也享受法律所固有的“溫情”和“體恤”。

由於對此該《處罰決定書》不服,5月8日,徐先生已向韶關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春 韋星 圖據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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