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沒和員工籤勞動合同,員工上班第一天就受傷了。這個工傷責任到底誰買單?從事外牆夜景照明燈具安裝的劉某某就遇上了這個麻煩。

劉某某於2018年6月17日與明亮公司談好工作事宜,第二天就開始上班了,但在給該公司工地安裝外牆夜景照明燈具時,不慎從高處跌落受傷,隨後送往醫院救治。

經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某某此次受傷爲工傷,構成九級傷殘。明亮公司對該工傷認定有異議,並申請複議。明亮公司認爲劉某某剛上班第一天,雙方還未簽訂勞動合同,也無法購買工傷保險,其與劉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複議決定書,確認劉某某此次受傷構成工傷。

雙方因工傷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劉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明亮公司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92218.8元。

天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合法的勞動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劉某某系明亮公司僱請在其項目工地從事外牆夜景照明燈具安裝的安裝工,原告雖在被告處僅工作一天,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影響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認定。明亮公司作爲用人單位,爲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義務。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故因被告未爲原告購買工傷保險,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時發生事故,應由被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故天心區法院判決明亮公司向劉某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188556.8元。該案判決後,原、被告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