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农村遇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时,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很容易走进误区,下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读者带来了,农村房屋拆迁维权常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1权利主体混淆农村房屋的性质和城市商品房不一样,主要体现在农村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证书,有些地方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权利证书,也有的地方发放产权证,但该产权证和城市房屋产权证性质不同,其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而非国有。

这就决定了该房屋的权利人并非仅仅是产权证上记载的人,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除非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约定。农村房屋一旦拆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认为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名字的,就没有权利获得补偿,从而引起拆迁前大家和谐相处,拆迁后家庭内部矛盾骤起。这些纠纷往往是对权利主体理解错误导致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遇拆迁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但由于城乡结构在变换转型时期,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现象还很普遍,尤其是城乡结合地区。

本来不值钱的农村房屋一旦拆迁,价值翻番。利益的驱动下,卖方领取拆迁款便欲独占。买方则主张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居住,自己才是被拆迁人,应获得补偿费。然而拆迁人则只认房屋权利证书,于是便和卖房人签订安置协议,让卖房人领取补偿款。

这种纠纷中,法院在认定买卖无效的情形下,也要对过错方追究一定的责任,并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

3房屋拆迁补偿构成纠纷误区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另一个不同点就是补偿构成上不一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计算是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的。农村房屋拆迁时,除了要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外,对村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给予补偿。因此,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房屋拆迁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开进行的。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户口计算误区农村房屋的取得主要是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开始的,没有宅基地就没有房屋。但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子后,由于升学、参军或出嫁等原因引起户籍变动在所难免。遇到拆迁时,在对安置人口认定上往往排除这部分人员,从而构成侵权。

有拆迁,自然就会有矛盾纠纷,近年来我们发现,大部分走极端的拆迁纠纷都发生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是能蒙就蒙、能骗就骗,把被征收村民是搞得云里来、雾里去的。

然后晕晕乎乎的,在拆迁方的忽悠下,在拆迁协议上面签了字,导致合法利益遭到了极大的损失。冠领律师提醒大家,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陈书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