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以孩子尚年幼,不應輕易改變生活環境爲由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父親劉某。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孩子小月的撫養權仍判給父親劉某  受訪者供圖。

(原標題:天津一母親微博求助:非婚生女被孩子爸爸搶走,三年未見一面)

結婚卻未能登記、生女、分居、女兒被同居男友劉某“搶走”……天津女子王建娜稱,三年多過去了,都沒能再見孩子一面。

5月10日是母親節,她發微博求助,“孩子被搶奪藏匿,媽媽想你 ”。

11日,王建娜告訴澎湃新聞,她報過警,警方也行政拘留過劉某;她也起訴過劉某,但都沒能要回孩子。

她跟劉某辦過婚禮,卻一直未能進行婚姻登記。

王建娜稱,女兒出生五個月左右時,她和劉某鬧僵,兩人分居,她帶孩子回孃家居住。一個多月後,男友帶着十多個人把女兒搶走。

王建娜隨即報警,並起訴。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均判決稱,男女雙方分居後,孩子一直隨男方生活。因孩子尚年幼,不應輕易改變其生活環境,故法院認爲應由男方撫養爲宜。該院對女方的主張不予支持。

長期關注婚姻問題的公益律師張荊向澎湃新聞表示,她個人認爲,從法律規定的撫養權角度來說,如果孩子是2週歲以下,基本會判給媽媽。因爲此時孩子屬於哺乳期,喫母乳,孩子比較依賴媽媽。

張荊建議,目前,當事人要控制情緒,以爭取撫養權和探視權。

11日,涉事男方劉某告訴澎湃新聞,目前案件正在法院處理,“事情並不是像王建娜說的那樣,很多事情她是沒有如實反映”,相關訴求會通過法院解決,暫不接受媒體採訪。

王建娜稱,4月17日,她以劉某毆打、有暴力行爲爲由向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法庭起訴撫養權變更,請求法院判決女兒小月的撫養權歸她撫養。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法庭以同居關係撫養權糾紛爲案由,將在5月15日開庭。

母親網上求助:非婚生女被男友搶走 三年未見一面

王建娜的女兒小月

未婚女子稱同居男友搶走6個月大女兒

王建娜告訴澎湃新聞,她與劉某是經朋友介紹相識,2014年8月下旬確立戀愛關係,於2015年10月8日舉辦婚禮,但並沒有正式登記。

王建娜說,她曾在婚禮前後多次提出婚姻登記的要求,均被男方家人以不同理由拖延婚姻登記。“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後天。”

2016年7月14日,王建娜與劉某的孩子小月(化名)出生。

此後,因多次發生矛盾,2016年11月28日,王建娜帶着四個月大的女兒孩子回了孃家。

據王建娜回憶,回孃家一個多月後,2017年1月17日16點29分,劉某和家人來搶孩子。

小區內的監控錄下記錄了劉某家人搶奪孩子的畫面。35秒的監控畫面裏,一名女子抱着一名嬰兒一路小跑,身後有4名女子跟隨。

經王建娜辨認,視頻中抱着小月的女子是在劉某身邊工作的人,一路跟隨的都是劉某的家人。

王建娜提供的一份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警方查明,2017年1月17日16時37分,在北辰區宜興埠曠世新路6號樓下,犯罪嫌疑人劉某與王建娜因爭搶孩子發生身體衝突,並對王建娜、王建娜母親有毆打行爲。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爲人劉某的本人陳述,被侵害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受傷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傷情鑑定意見書以及現場監控資料等證據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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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對劉某搶奪孩子過程中出現的毆打行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該《決定書》稱,決定給予劉某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蓋有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的公章,落款時間爲2017年10月20日。

王建娜稱,劉某將小月搶走後,把小月藏匿在天津的鄉下,“誰都找不到”,從那天起,一直到現在,三年多的時間裏,她再也沒見到過女兒。

分居一個多月後孩子被搶走,法院稱孩子一直隨男方生活

孩子被搶走一個月後,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建娜爭取女兒撫養權的糾紛案。

此時,孩子剛滿七個月,不到一週歲。

王建娜向澎湃新聞提供的一份《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津0113民初1049號顯示,原告王建娜與被告劉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一案,北辰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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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以孩子尚年幼,不應輕易改變生活環境爲由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父親劉某。 受訪者供圖

該院認定的事實爲:原、被告於2014年相識,於2015年10月8日舉行婚禮儀式後開始同居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7月14日,雙方生育一女小月,後雙方於2016年11月28日發生矛盾並開始分居。2017年1月17日,被告將女兒小月從被告處抱走,現孩子在被告處。

該院認爲,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該案中,原、被告雙方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原、被告分居後小月(孩子)一直隨着被告生活,因孩子尚年幼,不應輕易改變其生活環境,故法院認爲應由被告撫養爲宜,原告的主張,該院不予以支持。

該判決書蓋有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的公章,落款日期爲2017年6月26日。

對於北辰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王建娜不服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希望改判或撤銷一審判決。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王建娜提供的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津01民終6148號顯示,二審法院認爲,教育、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該案中,雙方均希望孩子與自己共同生活,考慮孩子現隨被上訴人生活,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上訴人與孩子共同生活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從穩定、方便孩子生活角度,雙方之女隨被上訴人生活並無不當”。該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書蓋有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公章,落款日期爲2017年9月11日。

王建娜稱,孩子被搶走後,三年的時間裏,一直在找尋找、打聽孩子的下落,“失去孩子這種痛,只有經歷了才能體會的到”。

母親網上求助:非婚生女被男友搶走 三年未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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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孩子小月的撫養權仍判給父親劉某  受訪者供圖

律師:哺乳期子女的撫養權一般判給女方

長期關注婚姻問題的公益律師張荊5月11日向澎湃新聞表示,從法律規定的撫養權角度來說,如果孩子是2週歲以下,基本會判給媽媽,因爲此時孩子屬於哺乳期,喫母乳,孩子比較依賴媽媽。“只有在媽媽不願意撫養孩子、媽媽有特殊的病,無法撫養等等情況下,才考慮不判給媽媽。”

張荊表示,在王建娜的案子中,判決書中有一條是“小月(孩子)一直隨着被告生活,不應輕易改變其生活環境”。她認爲,這是法院從執行的角度,判給了男方。

她表示,孩子是被男方強行帶走的,如果法院判給了媽媽,接下來,在王建娜申請法院判決後,法院就需要把孩子找到。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爲了避免後期執行的難度,就就近的把孩子判給了男方,以此省略了執行的環節。

律師張荊建議,當事人要控制情緒,爭取撫養權和探視權。

5月12日,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高明月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在本案中,他建議當事人王建娜在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訴求時,應該提出探視權。

律師高明月認爲,法院在審理時,不管是離婚關係還是同居關係,涉及到子女的,一方撫養權確定了,另一方的探視權必須寫清楚,哪怕當事人沒有委託律師,法官在審理時也有責任提出。

律師高明月表示,撫養權和探視權 “就像硬幣的正反面,確定好誰有撫養權,另外一方自然應該有探視權。”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認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的規定,在哺乳期的孩子是由媽媽直接撫養。此外,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這一規定,孩子在2週歲以下,一般應判給媽媽撫養孩子在2歲以上則根據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按照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來判決。

劉昌松律師表示,對於男方搶奪孩子的行爲,究竟是爲了維護孩子的成長還是爲了搶奪孩子的撫養權,需要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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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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