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了在合作機構上作出限定以外,《暫行辦法》對風險管理提出總體要求,即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某城商行相關業務負責人向記者分析,銀行與助貸機構和保險或擔保公司多家機構合作中,很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比如銀行只從自身風險管控出發,保障自身資金安全,而借款人與平臺和保險公司之間所籤協議並不參與也不干預。

原標題:銀保監會規範互聯網貸款 中小銀行獨立風控能力迎考

本報記者 王柯瑾 郝亞娟 北京 上海報道

近年來,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迅速,包括銀行在內的持牌金融結構也以不同形式參與,尤其是對於中小銀行而言,藉助互聯網貸款業務實現消費金融的“彎道超車”。不過,在這一過程中暴露許多問題,比如部分銀行與非持牌機構合作、風控外包導致業務風險等。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較於2018年出臺關於互聯網貸款文件,對上述實務中暴露的問題作出“修補”和明確規定。

業內人士認爲,《暫行辦法》取消了諸多限制性的量化指標和跨區域展業的限制,而此類要求的取消,利好中小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同時,《暫行辦法》要求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這對中小銀行的風控能力提出較高要求。《中國經營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部分銀行的展業思路也有轉變,一方面在加大金融科技的投入;另一方面,對接頭部金融科技平臺在產品營銷、風控方面的合作。

禁止與無放貸資質機構合作

5月9日,銀保監會下發《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0年6月9日。

《暫行辦法》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兩年過渡期;在《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規定。同時,商業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互聯網貸款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於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符合本辦法的書面報告和整改計劃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某業內人士分析,銀行需按照新要求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管理並開展業務,過往有過違規記錄和相應風險的合作機構、合作模式不符合要求的,都將有可能被銀行“拋棄”。

此外,《暫行辦法》對業內人士較爲關注的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中的合作機構也有準確定義,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記者瞭解到,在當前的互聯網貸款合作中,以助貸業務爲例,由於參與各方的利益博弈很容易發生業務風險。某城商行相關業務負責人向記者分析,銀行與助貸機構和保險或擔保公司多家機構合作中,很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比如銀行只從自身風險管控出發,保障自身資金安全,而借款人與平臺和保險公司之間所籤協議並不參與也不干預。“這可能造成對整個信貸過程的把控不全面,如果平臺存在一些違規行爲或對借款人增加借款附加條件,即使銀行沒有錯誤,也會被連累,從而影響聲譽。”

在這些助貸業務中,保證保險模式、融資擔保模式應用較爲普遍,即由互聯網公司提供客戶,每筆資產都買保險公司的履約險或者引入了融資擔保公司向銀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一旦資產出現問題,首先由保險公司來履約,這樣就對商業銀行的資金形成保障。不過,某金融科技人士認爲:“很多助貸機構沒有牌照,即使真要兜底也負擔不起,對銀行而言,風險敞口較大。”

上述受訪城商行相關業務負責人補充道:“銀行將資金委託給平臺方,或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扣款,或合作平臺方出現造假、自己融資投資等都是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風險。”

“一旦風險事件爆發,網貸平臺往往沒有抵禦風險的能力,從而把風險傳導至銀行系統,這是監管部門重視和規範的地方。”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亮律師也指出。

中小銀行風控短板待補齊

除了在合作機構上作出限定以外,《暫行辦法》對風險管理提出總體要求,即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認爲,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方面,銀行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調整,一是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並實施分層分類管理,建立合作名單;二是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合作協議中,應明確合作範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等內容,合作協議應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三是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的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等,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四是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全面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終止合作。

天風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廖志明在研報中指出,《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的風險數據、風險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提出全流程要求,壓實銀行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將會促使銀行加大對智能風控、智能營銷、智能投顧等金融科技的投入,促使銀行主動提升金融科技實力。

“市場上存在大量助貸機構,除頭部機構外,其實整體實力較弱,且從業機構良莠不齊,每家情況不一樣,需要解決的問題較多。如助貸機構聯合借款人騙貸、貸後暴力催收、經營不善等都會將風險傳導給銀行,銀行應該搭建完善的助貸合作組織架構並配備合適的工作人員,並制定相關合作制度,嚴格按照制度挑選合作助貸機構,定期盡調助貸機構、時刻監督助貸機構負面輿情情況。只有這樣,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另一城商行人士如是說。

一位金融科技人士告訴記者,部分銀行最近在尋找頭部金融科技平臺對接產品營銷、風控方面的合作,從合作模式來看,主要有戰略合作、聯合研發、系統免費分業務佣金等。

以某外資行爲例,該行金融科技部副總經理告訴記者:“我行前期通過與頭部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銀行負責資金和風控,我行自研了對接系統;目前還在洽談理財產品方面的合作,產品營銷也是接下來的工作重點。”

從不同類型銀行在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參與度來看,於百程分析,國有大行和股份制銀行發展的相對積極,而大量的中小型地方銀行囿於監管要求、業務能力和資源等限制,這塊業務發展滯後。辦法對於地方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並未禁止,並未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要求地方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因此,後續可能會有不少中小地方銀行涉足互聯網貸款業務。

談及整個行業的發展,於百程認爲,銀行將作爲互聯網貸款的主角,具有數量多,實力強,資金成本低,客羣相對優質,消費金融和小微金融共同發展等優勢,消金公司、網絡小貸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則更多發揮專業領域的優勢,聚焦在特定業務和人羣,依據各自的資源稟賦,逐漸形成分層的互聯網貸款市場格局。在未來,客羣的下沉,業務的開放,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降本增效,提升智能水平,將是各個參與主體在互聯網貸款業務突圍的關鍵。

另外,資深金融科技領域專家李林鴻認爲,隨着《暫行辦法》落地,市場參與主體會大幅擴容,對優質資產的爭奪會更爲激烈,資產荒恐會到來。此外,資金成本、利率價格的比拼或將更爲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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