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雍正七年(1729)十二月二十一日,閩浙總督劉世明奏準恢復“臺灣舉人的保障名額”,該惠臺政策有效實施至1894年的福建鄉試甲午科。作爲老牌的惠臺政策,福建鄉試裏“臺灣舉人的保障名額”實施時長達207年。

《欽定科場條例》書影(來源:香港中評網)

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臺灣研究會副會長汪毅夫在香港中評網撰文,講述清朝時的“惠臺政策”——“臺灣舉人的保障名額”。以下是文章內容。

在福建鄉試(俗稱考舉人)的錄取名額裏另編字號、設定名額,專用於錄取臺灣舉人,這叫“臺灣舉人的保障名額” 。這項政策最初實施的10年(1687—1696)裏,福建鄉試歷科都有應試的臺灣生員勝出爲舉人 :康熙二十六年丁卯科(1687)蘇莪(臺灣鳳山縣學附生)、康熙二十九年庚午科(1690)邑星燦(臺灣鳳山縣學附生)、康熙三十二年癸酉科(1693)王璋(臺灣府學附生)、康熙三十五年丙子科(1696)王際慧(臺灣鳳山縣學附生)。然而,康熙三十六年(1697),閩浙總督郭世隆奏準“撤去另號,通省一體勻中” ,“臺灣舉人的保障名額”被取消。自此31年(1698—1729)間福建鄉試12科,“臺郡無獲雋者”。這說明“臺灣舉人的保障名額”乃是惠臺政策,如老話所說“失去才知可貴”。雍正七年(1729)十二月二十一日,閩浙總督劉世明奏準恢復“臺灣舉人的保障名額”,該惠臺政策有效實施至1894年的福建鄉試甲午科。其間,保障名額逐步從1名增廣爲7名。

作爲老牌的惠臺政策,福建鄉試裏“臺灣舉人的保障名額”實施時長達207年。其始倡者福建提督張雲翼是從一品武職官,其中斷以後的倡復者閩浙總督劉世明則是雍正六年(1728)八月“由提鎮改授督撫”的,他本來也是提督、也是高階武官。

清同治四年(1865),福建舉辦“乙丑補行甲子科” 鄉試。臺灣鎮總兵、福建晉江人曾玉明涉該科鄉試之“徇庇”罪名被革職。《清實錄》“同治五年(1866)” 條下記:“福建臺灣鎮總兵曾玉明之子曾雲登、曾雲書,於上年福建甲子科鄉試中式舉人。經該撫及提調、監試、司道各員訪查,曾雲登等素不能文,恐有情弊,傳提來省訊究。乃該鎮託詞業已內渡,延不到案,顯有循庇情事”,“尋奏:遵訊曾雲登、曾雲書,因弟兄號舍相聯,商默舊文獲中,尚無槍替懷挾等弊,應照士子越號換寫文字例,減一等科罪。曾玉明有心徇庇,業已革職,應無庸議” 。臺灣鎮總兵品級爲正二品,也是高階武官。

附帶言之,臺灣巡撫劉銘傳也是“由提鎮改授督撫” 。據清人朱彭壽《舊典備徵》(中華書局1982年2月版),清代光緒朝僅劉銘傳一例。(編輯:田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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