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鲍某婚后于2010年生了女孩,2012年鲍某因病去世。由于给丈夫治病欠了不少钱,生活十分困难,我就把孩子送给了杜某夫妇抚养,并签订有收养协议。最近我的经济条件好转,且非常想念孩子,很后悔自己当初的送养行为。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与杜某夫妇解除收养协议要回孩子? 读者:晓涵

晓涵读者: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养人若想解除收养协议、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同收养人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二是法定解除,即如果收养人具有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则送养人有权要求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你所述情况看,杜某夫妇收养你女儿后并不存在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你只能与杜某夫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杜某夫妇不同意,那么该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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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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