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臨淄區人民政府網站發佈

臨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行處字〔2020〕029號)

▲網站截圖

相關內容

當事人名稱:臨淄歪門鞋道服裝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70305MA3PBKH59A,經營者:鄭惠心,地址:臨淄區嶽裏街4-33號。

2020年1月16日接到羣衆舉報,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於臨淄區嶽裏街4-33號的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經營場所內有“NIKE”標誌、“adidas”標誌運動鞋、運動褲、棉上衣。2020年3月6日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adidas”標誌運動鞋12雙、運動褲18條、棉上衣9件是侵犯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020年3月10日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NIKE”標誌運動鞋57雙、運動褲34條、棉上衣6件是侵犯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現查明:當事人於2019年11月15日通過網上QQ方式從“李小賤代發團隊”購進adidas”標誌運動鞋30雙,購進價格70元/雙;運動褲30條,購進價格40元/條;棉上衣30件,購進價格50元/件。“NIKE”標誌運動鞋70雙,購進價格70元/雙;運動褲35條,購進價格40元/條;棉上衣20件,購進價格50元/件。

截至2020年1月16日共計銷售“adidas”標誌運動鞋18雙,銷售價格80元/雙;運動褲12條,銷售價格50元/條;棉上衣21件,銷售價格60元/件。銷售“NIKE”標誌運動鞋13雙,銷售價格80元/雙;運動褲1條,銷售價格45元/條;棉上衣14件,銷售價格60元/件。購進和銷售均沒有票據,沒有記賬,沒有交稅。違法經營額14075元。

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羣衆舉報記錄一份,證明案件來源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筆錄、《有關事項審批表(行政強制)》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清單各一份,證明現場檢查和涉嫌違法物品處置的情況;

3.當事人提供的其《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主體資格;

4.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和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鑑定委託書》、《鑑定證明》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行爲違法存在;

5.對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一份,《授權委託書》和被授權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涉案貨值金額;

6.拍攝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商品以及商品標價照片十張;

7.當事人提供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

2020年4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臨市監行聽(2020)02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局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爲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屬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自由裁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處罰如下:

1.沒收侵犯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NIKE”標誌運動鞋57雙、運動褲34條、棉上衣6件;侵犯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adidas”標誌運動鞋12雙、運動褲18條、棉上衣9件;

2.處罰款人民幣14075元整。

請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山東臨淄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淄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臨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臨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3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