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橫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賴某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原標題:橫縣一男子爲了償還賭債,瘋狂作案,最終挨嘢了······

上方

爲了償還賭債,

橫縣一名男子利用

其爺爺名下作廢的自留山使用證爲幌子,

在不到一年的時間,

瘋狂作案,詐騙10人22餘萬,

但紙始終包不住火,

最後淪爲階下囚。

(配圖)

近日,由橫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犯合同騙罪,判處被告人賴某華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責令被告人賴某華退賠林某等10人共計20700元。

案情簡介

被告人賴某華爲歸還賭債欲騙取他人錢財。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賴某華以其爺爺名下作廢的自留山使用證爲幌子,謊稱其或其弟弟有經營管理山嶺、林木,其有權處置,因急需用錢而低價轉讓給被害人,騙取被害人信任。

(配圖)

其中,2018年4月19日騙取被害人姚某6000元、2018年5月2日騙取韋某17000元,由於韋某發覺被騙,追回1600元、2018年5月25日至6月9日,四次騙取陳某24500元、2018年6月13日,騙取韋某盛10000元,由於韋某盛發現被騙,追回4600元、2018年8月27日、9月5日,騙取李某33000元,由於李某發覺被騙,追回9800元、2018年9月份某天,騙取姚某世5000元,由於姚某世發覺被騙,追回500元、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四次騙取林某榮79000元、2019年2月份至3月份期間,騙取林某榮、謝某德、宋某49000元。

另查明,賴某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上述詐騙他人財物的事實。

(配圖)

橫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賴某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爲表現爲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爲,便可構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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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講過好多次了

“黃賭毒”沾不得

這起案件,就是“賭博”

引起的,如果不賭

就不會導致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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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爲還賭債 利用作廢山林使用證詐騙獲刑]

來源: 4月8日新浪微博@橫縣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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