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正式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瑞士高院")提起上訴後,坊間一直猜測瑞士高院是否會受理孫楊的上訴。日前,有不少媒體援引律師專家意見,認爲孫楊上訴被受理的機會寥寥。就此,北京青年報記者請教了趙括律師。

律師解讀:孫楊終審上訴 100%會被瑞士高院受理

記者:孫楊上訴案有了瑞士高院的案卷編號 4A_192/2020,是否意味着他的上訴已經被受理?

趙括:有了案卷編號並不等於案件被受理。案件的流程是這樣的:首先,瑞士高院會給每個合規提交的案件編制一個唯一的案卷編號進行存檔;接下來,法庭會根據相關的管轄權標準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將被駁回,受理的案件進入審判流程。就好比你去銀行辦業務,先取個號,等窗口叫號;如果你說要存比特幣,銀行說不在業務範圍內、不能辦理,讓你回家;如果你說是申請貸款,銀行要你提交相關資料,讓你等候審覈結果。因此,僅有案卷編號,基本處於等待叫號階段,尚不能確定瑞士高院已經受理孫楊的上訴。

記者:前陣子媒體報道,有律師指出孫楊已經三次向瑞士高院提起上訴未果,法院判決書認爲其上訴是輕率的、沒有任何的意義的;因此,本次上訴也必被駁回。是這樣的嗎?

趙括:我認爲專業人士不會這麼說,應該是媒體誤讀了。那三次上訴都是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仲裁結果公佈之前提起的,屬於中間上訴。中間上訴的受理範圍非常窄,只受理關於仲裁庭的組成或其管轄權的問題﹝《瑞士國際私法》第 190 條第 3 款﹞;而且,瑞士高院的態度是鼓勵仲裁庭自行修復仲裁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實在不行,可以在終局上訴中一起處理。因此,中間上訴不予受理是大概率事件。孫楊本次提起的是終局上訴,與之前的中間上訴有本質上的區別。終局上訴是一攬子的終極申訴,其受理範圍大大寬於中間上訴,包括《瑞士國際私法》第 190 條項下的全部訴由。因此,以中間上訴未予受理來推斷終局上訴必被駁回是站不住腳的。至於瑞士高院的判決書說孫楊上訴是"輕率的、沒有任何意義的",應該是一起翻譯事故,或者說是對法律用語的誤讀。相關判決的摘要如下:

律師解讀:孫楊終審上訴 100%會被瑞士高院受理

這三份判決書從程序角度分析了不予受理的原因,不存在任何指責上訴"輕率"的文字。第一次上訴因仲裁員 Michael Beloff 主動退出仲裁庭而失去意義,將判決書誤讀爲 "上訴沒有任何的意義"源於對"devoid of purpose"的錯誤理解,正確解讀應該是"上訴訴由不復存在";第二次和第三次上訴未予受理,瑞士高院給出的理由是"without object",正確的解讀是"不存在可予受理的上訴訴由"。

記者:該律師還指出,瑞士高院除了要求孫楊方承擔法庭費用外,還勒令其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從這個費用分佈也可以看出法庭對於孫楊上訴的態度。是這樣嗎?

趙括:這個真是無稽之談了。瑞士高院關於費用分配並非取決於法官的態度,而是 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原則上是由敗訴方承擔法庭費用以及對方應訴的費用﹝《瑞士聯邦法庭條例》第 66 條第 1 款、第 68 條第 2 款及第 71 條,《瑞士聯邦民事訴訟程序》第 72條等﹞。此外,三份中間上訴的判決書也明確引用了相關法律作爲其分配費用的標準。由此可見,費用分配,有法可循,與喜惡無關。

記者:您花了不少精力研究孫楊的案子,根據您的分析,上訴受理的幾率有多大?

趙括:我也來一次不留餘地--孫楊上訴 100%會被受理。

趙括:瑞士高院審查案件受理的邏輯好比是口袋裝東西。終局上訴有五個大口袋:(i)仲裁庭組成、(ii)管轄權、(iii)漏裁超裁、(iv)破壞對等原則或侵犯訴訟權,以及(v)違悖公共政策;上訴的訴由基本上就是往相關的口袋裏裝。只要任何一個訴由跟其所在的口袋對得上號,瑞士高院就得受理案件;換句話說,不予受理只有一種情況--瑞士高院能夠清空所有口袋。上訴的困難之處在於,儘管 CAS 仲裁書給出的法律解釋和適用黑白顛倒、無可理喻,但是跟案情實體相關的問題卻無法裝進任何一個口袋,因爲瑞士高院只處理仲裁程序中的錯誤。好在 CAS 仲裁庭喫相太難看,留下了太多的破綻,孫楊團隊可以磬兒、鈸兒、鐃兒一股腦地往"破壞對等原則或侵犯訴訟權"這個第 4 號口袋裏塞:

(1) 疏漏相關指證造成侵犯訴訟權:

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國際測試和調查標準》明確規定血檢程序必須遵守檢測當地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國際測試和調查標準》附件 E,第4.1 條﹞,因此孫楊方的專家證人裴洋教授提出的護士異地執業指證成爲確認孫楊是否抗檢的核心問題。無論護士異地執業是否違法違規,仲裁庭都

必須對此進行討論,否則即構成疏漏相關指證的程序錯誤,根據瑞士高院判例,仲裁結果必須予以撤銷。CAS 的裁決書沒有討論護士異地執業問題,那就坐實了侵犯孫楊訴訟權的程序錯誤。

(2) 證詞嚴重誤譯造成侵犯訴訟權:

翻譯是孫楊案中的大問題。拋開聽證會開始階段孫楊方聘請的翻譯的能力不提,孫楊方其他證人的翻譯是由 CAS 仲裁庭指定的替補翻譯完成的,而這位崔女士是 WADA 的部門經理。這點即違反了 CAS 自己要求翻譯是"獨立的,與各方無利益相關"的規定。另外,仔細研究聽證會錄像可以發現崔女士的翻譯至少有 20%以上的錯誤遺漏;尤其是多次錯譯律師的問題誤導證人回答,或是直接錯譯證人的回答。這嚴重歪曲了孫楊方證人的證詞,亦屬於侵犯訴訟權的程序錯誤。關於翻譯問題,需要引證錯譯誤譯的具體例子及其對證人證詞的不利影響,有必要的話,我會另文詳敘。

(3) 取證程序不公造成破壞對等原則:

儘管沒有孫楊案的完整宗卷,僅憑 CAS 裁決書和聽證會錄像的內容,就會發現 CAS 仲裁庭在取證過程中難以置信的各種厚此薄彼。這裏略舉一二: (i)現場證人中,孫楊方的證人全部出席聽證會並接受對方律師質詢,而WADA 方的竟無一人出席聽證會;(ii)孫楊方請求調取主檢官 IPad 上的元數據,CAS 仲裁庭居然允許 WADA 以元數據無法恢復作爲理由而不予提供;(iii)《CAS 體育仲裁規則》明確規定專家證人必須獨立於各方,CAS 仲裁庭卻允許 WADA 的高管 Kemp 作爲專家證人作證。鑑於這些取證程序問題一邊倒地有利於 WADA 方,對等原則遭到嚴重破壞。

訴由裝進口袋只需要形式審查(prima facie);換句話說,只要沒有掛羊頭賣狗肉,就能四平八穩地留在口袋裏。即便 CAS 能擠出些抗辯理由,也只能使用在案件受理後的審判階段。

但喫一塹長一智,瑞士高院會不會像 CAS 那樣枉法偏袒 WADA 呢?儘管新冠疫情造成的文化敵對不可不防,我認爲應該不會影響孫楊上訴的受理:第一,在西方,法官的社會地位要遠遠高於律師,因此,瑞士高院的法官應該比 CAS 仲裁庭更自惜羽毛(畢竟仲裁員的工作是臨時性的兼職,而法官押上的是自己的職業聲譽)。

第二,鑑於近年來歐洲人權法庭越來越關注程序正義問題,瑞士高院的法官即使要耍貓膩,也會選擇在操作餘地更大的審判階段,而非容錯率極低的受理階段。

同樣,國際泳聯法律委員會執行主席凱恩先生(Darren Kane)一週前在《悉尼先驅早報》上撰文,也認爲孫楊上訴會被受理。凱恩先生由於從未參與孫楊的案子,也沒出席聽證會,在脫離具體案情、僅從法條表面分析上認爲上訴勝訴難度不小;就此,我會跟他進一步交流溝通、梳理案情、分享思路。

(本文中律師趙括爲化名,其身份爲美國德克薩斯州持照律師、俄勒岡大學法學博士,而且還擁有伊利諾伊大學體育管理學和新聞學兩個碩士學位,曾在國內擔任過復星集團的法務總監,體育、傳媒、法務的綜合經驗在國內首屈一指。)

北京青年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