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刀与笔(作者原创授权)

小说《三国演义》中,刘备集团的麋芳因叛降东吴致使关羽败走麦城并为东吴所害。刘备东征时,麋芳又临阵倒戈回蜀汉,最终被刘备亲自处死以祭关羽[1]。麋氏一族对刘备曾有“复振”之恩,同时,麋家还与刘备是姻亲,麋竺和麋芳之妹曾嫁与刘备为妻,小说中,麋夫人在长坂坡还为保全刘氏血脉而慨然赴死。因此,小说在麋芳叛降时,并未提起麋竺有何举动,笔者猜测,此亦是小说作者有意顾及麋竺和麋夫人的情面。而在历史上,麋芳并未在此处被处死,但却因叛降而连累了家人,《三国志麋竺传》载:“(麋)芳为南郡太守,与关羽共事,而私好携贰,叛迎孙权,羽因覆败。(麋)竺面缚请罪,先主慰谕以兄弟罪不相及,崇待如初。”然而麋竺却未因刘备的特别优待稍感心宽,最后“惭恚发病,岁馀卒”。可见,麋芳叛降事件,对麋竺而言虽恶止其身,却又恶及其心,于道义上的担子更加沉重。当然,刘备对麋竺的宽宥,除了此前麋氏一族的“复振”之功以及与麋家的姻亲关系外,也能说明刘备确有大度之处。

不过,按照汉律的规定,对谋叛的重罪家人应当连坐。这里刘备所言“兄弟罪不相及”属于例外。所谓“兄弟罪不相及”是在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引下,改变“罪人以族”观念,反对株连的表现,在相应的文献中也有记载,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云:“《康诰》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左传昭公二十二年》云:“《康诰》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又《尚书大禹谟》云:“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同样也体现了这种“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思想。[2]但此后秦所采连坐制度实际上否认了“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观念,至两汉,在处理一些涉及国事重罪时,“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亦是在较大范围内被排除适用的。

麋芳事件在律法上多少有着特事特办的味道,由于刘备集团当时的立法《蜀科》未传于世,因此亦不知《蜀科》是否可能有对“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规定。

在法制稍微完备的曹魏,也有类似的案例,如钟会、钟毓案,只不过该案发生的时间稍迟。据《三国志钟会传》载,钟会成功率军占领益州后,与姜维共谋,欲据蜀自立,后事泄,死于部下兵变。钟会败亡后,其所收养的“兄子毅及峻,辿等下狱,当伏诛。”但时掌大权的司马昭向曹奂进言:“峻等祖父繇,三祖之世,极位台司,佐命立勋,飨食庙庭。父毓,历职内外,干事有绩。昔楚思子文之治,不灭斗氏之祀。晋录成宣之忠,用存赵氏之后,以会、邕之罪,而绝繇、毓之类,吾有愍然!峻、辿兄弟特原,有官爵者如故。惟毅及邕息伏法。”最终钟峻、钟辿得免,钟氏血脉得以保留一支。当然,司马昭上书求情,固然有钟氏一族在曹魏朝堂名望甚高的缘故,尤其是钟繇是曹魏佐世功臣,配享魏庙,其子孙固然按照律法可以享受律法上“八议”的特权。加之时司马昭掌权,为笼络人心,钟峻、钟辿得免亦有集团斗争的因素。

此外,据《三国志 钟会传》载,“(钟)毓曾密启司马文王,言会挟术难保,不可专任,故宥峻等云。”裴松之注引《汉晋春秋》亦载:“文王(司马昭)嘉其(钟毓)忠亮,笑答毓曰:‘若如卿言,必不以及宗矣。’说明钟会之兄钟毓早先就知悉钟会或有贰心,故才特地向司马昭进言,欲存活钟氏一族。而司马昭也许下了若钟会谋反,存活钟毓一支的诺言。这也是钟峻、钟辿得以免刑的一个重要原因。

麋芳事件和钟会、钟毓案,虽然所处的阵营不同,但多少有些相似之处。一者,都是弟身涉谋叛或谋反重罪,牵连兄及兄之子息。二者,结果都因各种特殊原因受牵连的兄及兄之子息得以免刑。当然,与麋芳事件不同的是,钟会、钟毓案中,钟毓有着先见之明,对钟会的谋反行动进行了预警,虽然在律法层面,对于亲属之间针对谋反大逆等重罪相告是否能够给予告发者减免刑罚缺乏足够的事例印证[3],但对于最终钟氏一支得以免刑还是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案还形成了“钟毓事例”,影响了后世对相同情况的处理。

不过,钟会、钟毓案仍然是一个例外,在钟会、钟毓案发生前的公孙渊案,告发公孙渊将谋逆的公孙渊之兄公孙晃最终却依旧被处死。史载:“始(公孙)渊兄(公孙)晃为恭任子,在洛,闻渊劫夺恭位,谓渊终不可保,数自表闻,欲令国家讨渊。”时在洛阳任质的公孙晃已明确上书魏国朝廷指出公孙渊将有谋逆之举。后公孙渊果然起兵谋逆,而魏国朝廷“遂以国法系晃”,当时曹叡“欲活之”,但“有司以为不可”,最终公孙晃还是被处死。

公孙渊案中,公孙晃主动“数自表闻,欲令国家讨渊”寄希望于通过告发公孙渊谋反大逆而存留公孙一族的部分血脉,此举并不违反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亲亲相隐原则(笔者按:所谓亲亲相隐原则时引礼入法的表现,即改变之前实行的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律法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因为黄初五年(224年),曹魏集团曾颁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说明此时对于谋反大逆的重罪,曹魏不禁止他人(包括亲属)相告,但根据公孙晃最终仍被处死的结果来看,该案最终未因为公孙晃的告发而对其进行减刑,此亦能说明对于亲属之间针对谋反大逆等重罪相告是否给予告发者减免刑罚在该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当然,公孙氏一族身居辽东,为曹魏所忌,就地位而言,远不如钟氏。这大抵也是曹魏在执法时出现偏差的原因之一。

此外,后于三国时期的西晋杨骏案结果与公孙渊案相同,《晋书》载,西晋车骑将军杨骏女为晋武帝皇后,甚受宠幸,骏与弟杨珧、杨济权倾晋室。骏在任大权独揽,不纳良言,遍树亲党。元康元年(291年)贾后政变,杨骏被杀,党羽下狱皆夷三族,死者数千人,杨珧、杨济也未能幸免。而杨珧曾“以兄贵盛,知权宠不可居,自乞逊位,前后恳至,终不获许”同时上表陈情:“历观古今,一族二后,未尝以全,而受覆宗之祸。乞以表事藏之宗庙,若如臣之言,得以免祸。”显然,与此前的公孙晃、钟毓类似,杨珧对其兄权倾朝野心怀顾虑,担心有朝一日情势有变,杨氏一族将遭遇灭门,因此有意效仿前人欲存留杨氏一族。晋惠帝也认可了杨珧陈情,并对杨珧许下了一旦杨骏有变,不相株连的诺言。不过此后对杨珧的处理虽然朝议“宜为申理,合依钟毓事例”,但贾后之党嫉杨如仇,遂未采用,最终还是株连了杨氏兄弟。

从麋芳事件,再到钟会、钟毓案、公孙渊案、杨骏案,对因谋反大逆等重罪受到牵连的父子兄弟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各有不同。而麋芳事件所牵出的“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观念,以及钟会、钟毓案所形成的“钟毓事例”虽然属于特殊例外,却也体现了不用族刑的难得。

[1]详见《三国演义》第八十三回·战猇亭先主得仇人守江口书生拜大将

[2]上述资料转引自梁健:《曹魏法制综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241页。

[3]汉律中曾有规定“先自告,除其罪”,这一原则得到执行的一个明显实例是汉武帝时衡山王谋反案。衡山王刘赐的儿子刘孝曾参与其父的谋反获得,因“先自告反”,被免除了所犯谋反罪的刑责。但后来刘孝因与其父的御婢通奸而遭弃市。故在两汉魏晋时期,告发亲属谋反大逆,告发者能否减免刑罚,缺乏充足的事例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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