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赵知县审问完了何英聘,从这里没有发现重要线索,就接着审问其兄嫂吴氏,吴氏是妙姑的堂姐,两人自小关系就好,最近妙姑过门,终能又在一起生活,吴氏非常开心。新知县传何英聘公堂对质,何英聘则说亲眼见过于有成与梅香曾经互送礼物以表情义,如今方知于有成是与嫂子有染,被妻妙姑发现,继而将其杀害在床。

(说历史的女人——第1318期)

该案发生的时间为:清代同治帝在位时期。

该案发生的地点在:江西省赣州府龙南县。

该案涉案人物有:吴贵、赵知县、进士知县、妙姑、贺氏、何英聘等。

案件第一阶段:出嫁10天新娘,莫名其妙死亡。

在龙南县的县城中,有一个杂货铺老板叫吴贵,一天早上,他来到县衙击鼓鸣冤告状。当时担任知县的是赵知县,史载中没有写他的名字。赵知县升堂问案,原来吴贵告状是为自己的女儿妙姑鸣冤,说自己的女儿妙姑才刚刚出嫁10天,便在婆娘横死,请大老爷查明真凶,为他爱女复仇。

赵知县一听是人命案,就非常重视,立即传令仵作等人,来到了案发现场。只见妙姑所住的房间一切正常,没有任何偷盗或打斗的痕迹,妙姑的尸身横在床上,穿着衣服,面朝上而卧,掀开她身上盖的被子,仵作检查身体,也并无发现任何伤口或异常,只有脖子上有一处刀伤。仵作判决,妙姑死因为利刃割断脖颈之重要器官,才使其毙命。

那么是谁杀了妙姑呢?

赵知县立即提审相关人员,最先要提审的自然是妙姑的丈夫何英聘。根据何英聘的交代,何家和妙姑之吴家,乃是世交之好,关系非同一般。何英聘的家庭情况,除了父母,还有一兄一姐,兄患痴病,全凭嫂子吴氏照顾,姐姐早已出阁。故此,何家在一起生活的人有6人,分别是何英聘之父母、兄嫂、何英聘和妙姑夫妻。

何家有良田数十亩,兼顾生意,家庭条件不错。何英聘本人,对田地或生意,都无兴趣,志在功名,所以他考了十年,但一次也没考中,连个童生都没考上。眼见何英聘没有读书的命,其父便阻止他读书,逼其从商,表现还不错,赚了丰厚资产。在这样的背景下,恰逢何英聘也到了婚娶年龄,两家家长便安排了妙姑刚出生时就定下的婚事,其实就是娃娃亲。

两人年龄相差10岁,妙姑18岁,何英聘28岁。

婚礼刚办完,何英聘随岳父吴贵到县城拉嫁妆,翌日与岳父吴贵一同返回,便看到其嫂子吴氏在院中大哭,问及缘由,方知是妙姑已经断气在床。就这样,吴贵才到县衙告状。

赵知县审问完了何英聘,从这里没有发现重要线索,就接着审问其兄嫂吴氏,吴氏是妙姑的堂姐,两人自小关系就好,最近妙姑过门,终能又在一起生活,吴氏非常开心。所以,对妙姑格外关心和照顾。每日是早早做好饭,叫妙姑一起来吃。可是,这天早上,他做好饭来叫妙姑时,发现妙姑横尸在床。见妹妹无辜横死,她伤心欲绝,悲哭不已。

赵知县认为何英聘和兄嫂吴氏不可能是杀害妙姑的凶手,所以扩大范围来审问,连邻舍、仆人、丫环一个都不放过,地毯式侦查后,终于发现了一丝线索。

案件第二阶段:疑点重重的一封信。

衙役们在一个叫梅香的小丫环房中发现了一封信,这封信颇多可疑之处,有两点:

第一点是信封署名,收信人名字是昭姐,寄信人之处仅写一个“于”字,而没有写名字。昭姐为梅香买来做丫环之前的名字。但“于”字是什么意思,却有待进一步查证。

第二点是信中的内文:“耳目太众,存姑之言,宜缓须臾,姐早晚六神。他日我与存姑当不负姐,小小前尤勿轻泄。”

信文也有几个关键词:一个是“存姑”,所谓存姑,乃兄嫂吴氏之名字。另一个是“小小”,所谓“小小”,乃妙姑的小名。

如果单从信文来理解的话,其实内容所表达的意思是很含混的。所以赵知县就审问梅香,毕竟信是从她的床褥下发现的。可是审讯的结果,却令赵知县再次傻眼了,因为经过多种审问,发现梅香根本就不识字。

不过该信所有的内容,都能理解,唯有寄信人是个无头谜团,所谓“于”,到底是谁呢?一开始,赵知县推测可能是梅香的未婚夫,可是经过查询,梅香未婚夫姓高,根本不姓于。

此处需要补充一点,丫环梅香属于契买丫环,是有时间期限的,只要期限一到,梅香便可离开嫁人,而梅香还有一年就到期了。这就是身为丫环的梅香为何能够有未婚夫的原因了。

且说赵知县对梅香和吴氏进行了一番刑讯,希望能够得到一些信息,比如其中一人招供,但严酷的刑罚,也没让两人屈服。无奈,赵知县只好将她们先收押在监,继续侦破。

案件第三阶段:赵知县糊涂结案,引来吴氏存姑之父的上诉。

根据《大清吏部处分条例》,如果一个知县办案,所使用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则会被视为懈怠工作,就要受到处分,这个处分对于任何一个官员来讲,都非常难受,因为处分是降级或降职。所以赵知县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侦破,但案件毫无进展,眼看三月之期已到,无奈只好草草结案:

以吴氏存姑行奸败露,被妙姑发现,怕被发现,只好伙同奸夫谋杀妙姑以灭口。丫环梅香则是唯一知情人。根据大清律,吴氏存姑以律拟绞刑,梅香为同谋,拟其罪为流三千里。

赵知县如此拟罪之后,写好卷宗,呈报到本省按察使处,请后审批签字之后,再呈报刑部,如果刑部批复,则此定罪成立,即可执行。

但案件进行到这一步时,出现了意外:此意外为吴氏存姑之父,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冤判死刑,就跑到省府按察使那里去告状。结果时任按察使的官员经过仔细翻阅卷宗后,发现龙南县赵知县拟定的罪名及呈报的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主要有三点:

其一是赵知县拟吴氏存姑行奸之罪名,既然行奸,当有奸夫,可是该案卷却对奸夫之情况只字未提;

其二是所谓的知情人梅香,在妙姑过门之前,并不相识,即便是过门之后,妙姑和梅香也是主仆,所谓的知情人身份充满疑点;

其三是信封之上疑点重重的寄信人“于”到底是谁?并未揭开。

赵知县明显是糊涂办案。按察使大人把情况向巡抚禀告之后,上面下了一个处理意见:对赵知县停职查办,另选派了一个新知县继续办理此案。

案件第四阶段:新知县上任再审案,终于发现“于”是谁。

新知县接任后,知道责任重大,认真分析案卷,挨个审讯相关人等,一点蛛丝马迹也不敢放过,结果终于取得突破,发现了信封上所谓的寄信人“于”是谁。

根据新知县的审讯结果,此“于”乃为于有成。此人曾经是何英聘家里的私塾老师,前面已经说过,何英聘十年间志在功名,曾苦读圣贤,希望博取功名,但最终不是读书命,才只得作罢。

在于有成担任何英聘家庭老师期间,见丫环梅香乖巧美丽,曾经主动聊过天,而且聊得很投机和开心。根据目击证人何英聘的形容,是“相谈甚欢”。

新知县认为这个于有成嫌疑极大,立即动用大刑,结果于有成承认对梅香颇有好感。但对其它之事,比如信封上的“存姑”“昭姐”等,皆不承认。新知县传何英聘公堂对质,何英聘则说亲眼见过于有成与梅香曾经互送礼物以表情义,如今方知于有成是与嫂子有染,被妻妙姑发现,继而将其杀害在床。

新知县接着对于有成用刑,于有成身体难以招架,就招供承认自己杀了妙姑。按说于有成招供,案件便结了。但问题是于有成在招供之后,又补了一刀,说自己杀人乃是受何英聘的指使,并说梅香床褥之下的书信,是何英聘让我放的。

但新知县哪里肯信,认为这不过是于有成死到临头胡乱咬,继续用刑,于有成最终只得按照知县的意思,一步步招供,承认了自己写信、杀人等事。新知县结案拟罪后,立即呈报省按察使,但意外的是之前的按察使调往福建,担任布政使去了。新任的按察使经过仔细审阅案卷后,发现疑点依然颇多,驳回重新审查。

但新知县因为老母病逝,根据清朝制度,他要回家守孝3载,实际也就是27月之期。所以,这个案子就又要搁置了。很快,吏部又安排了一位知县,这位知县是进士出身,办案手段一流。

案件第五阶段:进士知县火眼金睛发现关键线索,案件终得破,真相很惊人。

且说进士知县到任后,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重新提审相关人等,有了四个突破:

第一个突破点是字迹。既然案件的焦点是那封信,进士知县在提审于有成的时候,就让于有成重新抄写了那封信。结果于有成的字迹和那封信的字迹完全不同。

于是,进士知县在提审何英聘的时候,让他也抄写一遍。结果何英聘的字迹,虽然刻意变化,但与那封信的字迹却明显出自一人之手。

第二个突破点是证词。于有成见进士知县办理有据,便放心讲出实情,自己当初确实与梅香调情,恰被何英聘目睹,何英聘要拉于有成去报告官府。于有成害怕,请求何英聘宽容。但何英聘说出一个要求,即把一封信放在梅香床褥下,还说该信可以证实自己的新娘妙姑不守妇道,这样他就可以顺利休掉她了。他如此做的原因是,他根本不爱妙姑。

于有成见是如此,也就照办。但结果,第二天妙姑却死了。

第三个突破点是厨娘。于有成说自己放信的时候,被何家的厨娘看到。于是,进士知县提审厨娘。厨娘证实了于有成之言。

至此,人证物证俱在,何英聘无话可说,承认了写信、放信等事。但是谁杀了妙姑,却没有证据可依。进士知县只好先将何英聘收押,继续调查。

第四个突破点是新命案解决老问题。进士知县在翻阅案卷时,发现一起新娘被毒死后、尸体送往夫家的案子。进士知县很好奇,立即提审相关人等。衙役前去带人,该女子其父母等家人全部到案;该女子的夫家,也就是新郎的父母也到案,唯独不见新郎出现。

进士知县问新郎何在?

衙役答道:“新郎为何英聘,被收押在监。”

进士知县闻听大惊。立即加紧审讯案情,方知:

在妙姑死后,何英聘的父母担心儿子年长,就急着又托媒给他找了一个媳妇,为本县廖家之女。就在何英聘被收押之前的前三天,何英聘按照娶亲程序到廖家迎亲。但令人意外的是,新娘廖氏在婆娘上轿的时候,还好好的,可是等到夫家打开轿帘时,却发现新娘廖氏已经死在轿子里。

何英聘一直跟着轿子,当然跟他无关。那么新娘廖氏是如何死的?当时何英聘一方的人把廖氏兄弟押到县衙,控告廖氏故意嫁死女,嫁祸于人。结果当时知县忙于审理妙姑之案,无暇分身,竟然没来得及及时审理。

进士知县询问新娘尸体在何处?廖氏父母说尚未来得及安葬,进士知县立即带人前往验尸。仵作检验之后,确认新娘廖氏为毒杀。

进士知县经过一番调查后,问当日新娘上轿前吃了什么东西。

新娘廖氏父母忽然想起一个人,对知县说女儿有一个姐姐贺氏,不过不是亲姐姐,而是结义姐姐。两人关系十分要好,迎亲那天她来贺喜,两人在一起窃窃私语很久,不知道是否吃过什么。

这时,同被提审的廖氏家人,有一个老仆人说,那天贺氏带来了一盒枣糕,还劝新娘廖小姐吃了。

进士知县立即令衙役把贺氏抓捕归案,单独提审,经过一番审讯,最终案情大白:贺氏和何英聘相爱已经日久,只是何英聘父母反对,何英聘无法迎娶自己的心中爱人贺氏。当日何英聘父母安排让何英聘迎娶妙姑后,何英聘趁岳父熟睡返回家偷偷杀死妙姑,又返回岳父之家。

何英聘原本以为,妙姑死后,父母会同意他迎娶贺氏。怎奈,父母依然不同意,又给他安排了新的婚姻,而对象还竟然是贺氏的结义妹妹廖氏。两人都非常痛苦,誓死要在一起,于是商量既然杀了一人,干脆再杀一人,就由贺氏出手以毒糟糕毒死了新娘、也就是自己的结义妹妹廖氏。

贺氏和何英聘各有人命一件,根据律例,死罪在所难免,只能同赴黄泉了。

结语:

看罢此案,不仅感慨万千。何英聘和贺氏,他和她相爱,只是因父母反对不能有情人终成眷属,他被迫之下连杀父母为自己安排的2个新娘。但话说回来,这一桩连杀2妻案:表面看是何英聘和贺氏手段残忍,但实际是古代父母媒灼之言这种婚姻制度所逼导致的恶果。

若是从爱情的角度来看,何英聘和贺氏是没有错的,他们为了在一起不惜一切手段。

但是换一个方式来看,单纯是为了在一起,就残害别人的性命,这就突破了人性的底线。

说到底,根源还在古代黑暗的婚姻制度。如果婚姻制度是自由婚姻,那么这些悲剧就不会发生了。(文/说历史的女人·案先生)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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